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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 勉县男子带回弱智流浪女 以300元价格卖到邻村 被依法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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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1 08:3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家住勉县阜川镇李家湾村的老汉李某某,近日因涉嫌拐卖妇女罪被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李某某,现年61岁,据村民反映李某某经常将一些智力低下流浪的女乞丐带回家生活,这种情况到现在有六、七年了,村干部和派出所的民警也多次对他批评教育,但他仍然屡教不改。
  2008年腊月的一天,李某某赶集时发现一女哑巴傻傻地站着,李便产生了将其带回家和自己生活,可以让其给自己干活、看门的念头,遂给女哑巴买了一个花卷,女哑巴吃着花卷就被李某某带回家。两人一起生活了十几天之后,李某某因担心被政府发现后追查,便将女哑巴带至邻村送给村民张某某,并提出张和女哑巴生活一天一夜要给自己支付30元现金,如果干活的话应该另外付钱。张某某与女哑巴一起生活,但一直没有给李某某支付现金。2016年初,李某某听说张某某经常打骂女哑巴,害怕女哑巴出事牵扯到自己,就去张某某家强行将女哑巴带回自己家中。
  几天后,李某某以300元将女哑巴卖给了邻村的赵某某。同年7月初的一天,李某某身上没钱了,觉得女哑巴卖给赵某某的价钱太低,就到赵某某家中要求其再支付700元现金,否则就要将女哑巴带走。赵某某称“你今天要把人带走,我就去派出所理论。” 李某某见状,只好自己回家。近日, 镇、村干部在下乡工作期间,发现了赵某某以300元钱收买女哑巴的事情,要求赵某某到阜川派出所说明情况。次日,赵某某就带着女哑巴到阜川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收买被拐妇女的犯罪事实。
  李某某以出卖为目的,以300元的价格将自己从街上带回来的无名氏女哑巴卖给赵某某,其行为涉嫌拐卖妇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予以逮捕。(西部网   陕西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 记者刘伟锋 通讯员 熊代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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