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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交流] 民告官!诉汉中住管局越权 中燃公司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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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4 11:3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调解燃气企业间争斗 汉中住管部门被企业告上法庭

       为了调解管道液化气企业间的“历史遗留问题”,住管部门以《会议纪要》形式责令一家企业向另一家企业缴纳所谓的“管网建设补偿费”。然而,在被物价部门定性为“乱收费”后,仍在继续收取。近日,汉中住管部门被企业告上了法庭,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超越职权范围”,并依法撤销《会议纪要》中的收费要求。
  回顾
  调解燃气企业间争斗
  住管局让交200元/户“补偿费”

  2004年,汉中市决定实施城市天然气项目建设;2005年,汉中市城乡建设管理局(现汉中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汉中市住管局”)代表汉中市政府主持了该项目的招标工作。

诉汉中住管局越权 中燃公司获胜

诉汉中住管局越权 中燃公司获胜

  经过一年多招投标,四川新希望集团获得了汉中中心城区等一区四县的城市天然气项目特许经营权,并由其在汉中设立的项目公司——陕西新希望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希望公司”)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新希望公司取得特许投资与经营权后,按照计划在招投标之前就存在并发展了数万用户的汉中市管道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管道公司”)和汉中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燃公司”)这两家公司本应被收购,但却因历史遗留原因被搁置了下来,从而导致汉中燃气市场“三国混战。”
  为解决这一问题,2014年1月13日,汉中市住管局召开专项问题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其中明确提出,以2013年11月30日为时间节点,对中燃公司超出审批范围建设的小区作为遗留问题处理,对已建成小区逐一进行检查、验收,对符合安全运营条件的,由中燃公司按实际安装户200元/户的标准一次性向新希望公司缴纳“管网建设补偿费”后,由新希望公司实施对接供气。
  但这项收费,最终被汉中市物价局明确定性为乱收费。汉中市物价局2015年6月19日下发的汉市价发(2015)35号文件显示:“2010年2月5日,根据省物价局文件精神,我局《关于要求陕西新希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停止违反规定乱收用户工程安装费的函》,确定汉中中心城区天然气安装工程工料费1300元另加计量表差300元,合计1600元。建议废除汉中市住管局2014年1月13日专项问题会议纪要中‘中燃公司按实际安装每户200元的标准向新希望公司缴纳管网建设补偿费’的该项费用。同时建议责令新希望公司向中燃公司退还违规收取的每户200元管网建设补偿费。”
  虽有物价局文件,而新希望公司不仅一直在收取这笔费用,而且收费后部分用户多年还用不上气。
  起诉
  燃气企业状告住管局
  《会议纪要》严重违法

  “物价局明明说是不合理收费,但汉中市住管局仍要求收取,这都不知道该听谁的了。”中燃公司一位负责人说。近日,因不服《会议纪要》决定,中燃公司将汉中市住管局告上了法庭并开庭审理,新希望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中燃公司起诉书显示,虽然他们不服《会议纪要》中向新希望公司缴纳200元/户的管网建设补偿费,但汉中市住管局则要求他们必须坚决执行,即使有异议也要在执行的前提下予以保留。同时,由于不缴纳这笔费用,新希望公司就拒绝对接供气,引发了用户不满,无奈之下,他们只好暂时缴纳这笔费用。
  同时,起诉书还显示,中燃公司认为汉中市住管局并非物价主管部门,无权决定天然气“管网建设补偿费”,系滥用行政权力。另外,对同为天然气经营企业的他们和新希望公司区别对待,并利用公权力严重偏袒新希望公司,因此《会议纪要》严重违法,应当依法撤销。
  汉中市住管局辩称,中燃公司未报经任何部门批准同意,擅自超出批准范围并以合同欺骗方式在中心城区违规开发建设部分小区的管道燃气工程,属违规违法建设行为。为了解决原有管道液化气供气小区的天然气对接供气问题,中燃公司自主向新希望公司提出缴纳一定费用后,由新希望公司实施对接供气。基于此,才在2014年1月13日会议上按照两家公司达成并实施的一致意见提出缴纳费用的协议意见。
  据了解,从2013年9月29日至2015年12月3日,中燃公司向新希望公司共缴纳1813330元,涉及20余个小区费用。因此,《会议纪要》是符合客观实际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建议应维持这项收费。
  法院
  认定住管局越权
  判撤销200元/户“补偿费”

  庭审中,新希望公司称,《会议纪要》中所涉及200元/户管网建设补偿费等内容,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汉中市住管局在两家公司自愿平等下主持协调,为中燃公司侵害新希望公司特许经营权而形成的调解协议,并非具体的行政行为。
  同时,政府《会议纪要》是记载和传达行政机关有关会议情况和一定事项的法定公文形式,究其法律性质,其不具有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性,不应作为行政诉讼案件来诉讼。
  此外,基于中燃公司给新希望公司造成的特许经营权损失,而形成的《会议纪要》属于民事赔偿行为,并不属于《价格法》中的价格行为。汉中市物价局无权代替司法机关管辖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赔偿行为,更无权建议另一行政机关来干涉民事主体资源达成的民事协议。因此,《会议纪要》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根据8月31日汉中市汉台区法院下发的《行政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汉中市住管局辩称其作出的《会议纪要》是中燃公司和新希望公司资源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但审理中却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故辩解理由不成立;对新希望公司辩称《会议纪要》是民事合同,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的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汉中市住管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设定由中燃公司向新希望公司缴纳“管网建设补偿费”,超越了职权范围。依据《行政诉讼法》判决:撤销汉中市住管局2014年1月13日作出的“由中燃公司按实际安装户200元/户标准一次性向新希望公司缴纳‘管网建设补偿费’”的决定事项。
  “本案的焦点在于,汉中市住管局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一家公司向另一家公司缴纳200元/户的管网建设补偿费,而且还要求即使有异议也要在执行的前提下予以保留。”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姚保全说,而汉中市住管局并非物价部门,因此无权就价格问题作出要求。
  姚保全说,本案撤销汉中市住管局征收决定的判决,从根本上纠正了行政机关越权这一典型违法情形,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司法救济,将强有力地推动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同时,这也代表公正司法“倒逼”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有效促进权力规范运行。 华商报记者 周金柱
  焦点疑问
  疑问一:《会议纪要》规定的“补偿费”是否可诉?
  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姚保全说,判定行政行为是否可诉,首先要确定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
  汉中市住管局《会议纪要》对于该项收费的规定,是针对中燃公司这一特定的主体、就特定的事项即“按实际安装户200元/户标准一次性向新希望公司缴纳‘管网建设补偿费’”所作出的一项决定。《会议纪要》的上述内容,实际上已直接赋予了新希望公司收取这笔费用的利益,不应认定为抽象行政行为。因此,应当认定汉中市住管局在《会议纪要》中作出的“缴纳管网建设补偿费”的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疑问二:政府部门发布《会议纪要》存在哪些问题?
  姚保全说,针对《会议纪要》应当具备何种形式和实质要件,应当记录何种内容,它的发布程序和范围及其法律后果如何。目前,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给出一个界定标准。但近年来,各地针对和涉及《会议纪要》的行政诉讼数量增多,暴露出了《会议纪要》在制作和运作中的诸多问题。
  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政府的《会议纪要》不宜对所谓的“具体问题和专项事宜”作出最终规定或实体决定,更不能越权代替下级机关直接作出决定。
  姚保全认为,政府部门在制作“会议纪要”时,应多提原则性的意见。因此他建议,政府部门应完善《会议纪要》制作程序和具体要求,建立内部审查、监督机制,显得尤为迫切。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更好地推动政府依法行政。
    疑问三:汉中市住管局为何不提供证据?
  根据8月31日汉中市汉台区法院下发的《行政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认为,汉中市住管局辩称其作出的《会议纪要》是中燃公司和新希望公司资源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但审理中却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故辩解理由不成立。
  而记者了解到,汉中市汉台区法院受理案件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举证通知,但被告汉中市住管局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
   “在举证期限内,被告汉中市住管局没有提供证据,而是在开庭时才提供,已经过了举证期限。”姚保全说,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作为被告的汉中市住管局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又说不出法定事由,应视为没有证据。(华商报记者 周金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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