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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那些事] 卸货时致十级伤残 雇主、承包者都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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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 07:0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郑男子雷某受雇在汉台一处工地卸防火门,不慎受伤。雷某遂以被告缺乏安全保护措施,致使工作中防火门倒塌将其致伤为由,将雇主和承包者一同告上法庭。日前,汉台法院查明实情判决两名被告赔偿原告霍某26589.08元。

卸货时致十级伤残 雇主、承包者都担责

卸货时致十级伤残 雇主、承包者都担责

      2015年1月4日,被告张某打电话给被告刘某,说有两车门要卸货,卸货价1000元,并告知了地点。刘某当时便对同在某加油站干零活的原告雷某和徐某、徐某某说了卸货之事。次日,原告雷某、被告刘某、徐某等4人在汉台区一处工地从货车上卸防火门,每人各分得劳务费250元。
      当日下午卸第二车防火门时,雷某在车上搬移防火门,刘某和徐某在车下接递防火门。卸货中,徐某站在防火门一侧,当雷某站在防火门正中拽离防火门时,被倒下来的门砸中。后张某赶到工地,送雷某到汉中市中心医院拍片检查,并给雷某200元打车费用。
      2015年1月6日,雷某因感不适,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三八医院诊断为:左侧耻骨上下支骨折,住院治疗6天,合计花医疗费1775.08元。2015年4月20日,陕西汉中汉航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左侧耻骨上、下支骨折,其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
      汉台法院审理认为,有当事人的陈述、诊断证明和病历、医疗票据、收条、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卷佐证,并经质证,足以认定。被告张某将卸货的劳务承包给被告刘某,对于两车的货,被告张某应当知道显然非被告刘某一人之力所能为,故其邀约原告雷某等3人共同完成所承包之劳务。对被告张某而言,原告雷某亦为其提供了劳务,对原告雷某的损害,应承担雇主责任。被告刘某作为劳务承包者,为完成约定劳务邀约了他人,在完成约定劳务过程中,未尽到协调、管理的组织者责任,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责任。原告雷某在提供劳务中,卸货方式不当是导致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因原告伤遭受的各项损失合计为26589.08元,由被告张某赔偿60%,即15953.448元,被告刘某赔偿20%,即5317.82元,余额20%,由原告雷某自负。 (汉台法院 姜晓玲 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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