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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公安局关于网民关注的几起案(事)件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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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4 11:5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期,网民对我县今年以来发生的几起案(事)件较为关注,县公安局在认真调查处理的基础上,现将有关情况予以说明。
    一、关于铲车司机梁某某故意杀人案件
    2016年8月7日中午12时50分许,梁某驾驶成工30型铲车,在洋县县城五路口转盘南口,以倒车撞击的方式,将一辆号牌为陕F3***C起亚小轿车撞毁,致副驾驶乘坐的周某某死亡。我局已于2016年8月8日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犯罪嫌疑人梁某刑事拘留,现已基本查清案件全部事实。8月12日已将犯罪嫌疑人梁某移送洋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至于网民提出的公安机关接处警不规范的问题,已由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调查。
    关于网民反映“老板杨东科为2015年5月洋县体育场殴打讨薪挖掘机司机雷某,洋县公安局拒不调查处理案件的同一老板”的情况。经查:2015年5月13日,雷某与杨某因债务纠纷,相互撕打,二人不同程度受轻微伤。报警后,我局进行了调查。查清事实后,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我局已于2015年6月2日主持调解达成协议,杨某一次性支付雷某住院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1.26万元并当场履行。该起行政案件与2016年8月7日铲车司机故意杀人案没有联系。
    二、关于“7.22宝马车”案的情况说明
    关于出警不及时的问题: 2016年7月22日23时37分,我局洋州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天下城出警现场接警,23时50分到达现场。结合视频监控、执法记录仪和事件双方询问笔录,县委政法委、县检察院组成联合调查组,认定洋州派出所出警及时。
    关于所谓“宝马车被抢”不予立案的问题:陕A822DM宝马车,系西安振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骗车辆,在西安被租赁期间,租赁人涉嫌合同诈骗罪,由于案发地在西安,不属洋县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我局已按规定依法移交西安警方办理。经查,西安振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员工当晚从刘某某桥头汽修厂将车开走的过程中,没有手持刀棒、枪支行为,没有殴打行为,没有打砸汽修厂设施设备及其他财物的行为。8月5日,我局依法做出了不予立案决定,送达并告知了报警人刘某某权益。
    关于对刘某某谎报警情处理的情况:对新大桥修理厂店主刘某某和修理厂员工蒙某某,谎报案情和故意提供虚假证明的违法行为,我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已依法作出了治安处罚。
    三、关于信用社职工杨某故意伤害案的情况说明
    2016年6月28日15时许,洋县戚氏信用社职工杨某及朋友到县城尚都商城KTV消费,在大厅与前台收银员段某发生争执,并用水壶砸伤段某。经洋县医院初步诊断为:左手环指伸指肌腱多段断裂、中指皮肤挫裂伤。
    该起案件发生后,我局及时调查,同日以杨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受理查处。杨某故意伤害段某一案已调查清楚。段某受伤后入院治疗,于2016年7月29日出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2.2之规定: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我局待段某伤情鉴定意见作出后,将对行为人杨某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四、关于张小勤被伤害案的情况说明
    2016年1月18日23许,洋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民警张小勤在下班休息后,应邀参加朋友聚会。期间,其朋友与他人发生纠纷,张小勤在劝解过程中,被苏某持刀砍伤。
    我局依法进行了调查。于5月4日、12日,先后对犯罪嫌疑人苏某、杨某刑事拘留;6月2日,县公安局将该案提请洋县人民检察院批捕;6月21日,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苏某、杨某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洋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对于该案未及时立案的问题,局纪委进行了严肃的责任倒查,对洋州派出所领导和主办民警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诫勉谈话。
    最后,感谢广大网民对洋县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目前,我县社会治安大局平稳。洋县公安局既是执法者,更是守法者。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在职权范围内,认真履职尽责。希望广大网民对我们的工作继续予以监督和支持。同时提醒广大网民客观公正合理发表言论,自觉维护洋县形象。
                     

                        201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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