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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 为阻止意中人做酒推 汉中男领"兄弟"怒砸歌城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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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4 22:03:2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不让正在追求的女友在KTV做酒推,留坝男子郭某一气之下带领几个“兄弟”怒砸汉台一KTV大厅。近日,郭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其余人员也被判处相关刑法。

        今年31岁的郭某与汉台区一家歌城做酒水推广的陈某是朋友关系,且郭某正在追求陈某,但陈某尚未答应。2015年5月9日凌晨1时许,得知陈某正在歌城上班,为了使陈某不能再干酒水推广工作,郭某产生了将该歌城大厅砸毁从而威胁歌城不让陈某上班的想法。

        凌晨2时许,郭某与张某及邓某(已判刑)、文某(在逃)见面后告知三人想砸毁歌城一楼大厅,张某等人表示同意,郭某打开所驾驶的蓝色中华牌轿车的后备箱让张某等人挑选砍刀、木棒等工具。随后四人驾车来到歌城,被告人郭某、张某及邓某手持砍刀,文某手持木棒冲进歌城一楼大厅,郭某用砍刀砍坏歌城咨询台上的座机电话,并喝令歌城工作人员蹲在一边,邓某用刀砍坏咨询台上的电脑显示器一台及手机一部,被告人张某及文某则手持工具站在一旁。后四人驾车离开现场。经汉中市汉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电脑显示器、手机、座机电话、咨询台价值共计5689元人民币。案发后歌城工作人员报警,公安机关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侦查。2015年7月7日公安民警在汉台区将被告人郭某抓获,同年7月24日民警在汉台区银滩路将被告人张某抓获。

        另查明,案发后郭某的家属向被害单位赔偿了7000元,该歌城出具书面谅解书对郭某表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判处。

        汉台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为泄愤,纠集被告人张某等,持砍刀砍砸歌城物品,任意损毁歌城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郭某、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故判决被告人郭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汉台法院 姜晓玲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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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5 09: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女友去砸别人场子,甚至犯法,难道这是真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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