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3日,未成年人韩某驾驶陕FSN80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后乘坐其父韩某某,由南郑县濂水中学返家途中,由于操作不慎,与相对方向而来的刘某驾驶的陕F5361A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其父当场死亡。 经查明,韩某当日驾驶的摩托车系我国法律范围内的机动车,且韩某在驾驶时未满18周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规定,韩某未满法定年龄,不能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故韩某属于无证驾驶,事故责任书认定韩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面包车司机刘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韩某某无事故责任。 事发后,韩某于2015年11月25日被南郑公安局立案侦查。近日,韩某涉嫌交通肇事案被侦查终结后移送南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西部网 通讯员 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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