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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林仲功将自己的越野车借给哥哥林伯功使用。林伯功驾车途中遇见李孟,李孟以林伯功欠自己公司债务为由将该车扣留。当日,原告林仲功赶到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公安机关协调未果。林仲功将被告李孟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扣留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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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台区法院通过审理后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民事纠纷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该车辆系其所有,被告以其公司与原告哥哥存在债务纠纷为由,擅自扣留车辆的行为,属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遂依照《物权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李孟返还原告林仲功所有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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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寄语: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无论财产所有人是否侵权、违法,均不得对其个人财产实施侵占、哄抢、破坏,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维权要依法,切莫冲动,否则会成被告。 (偶洋 盛洁)( Q2 |" _: g" l#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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