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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前,洋县男子王某因交通肇事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出狱后拒不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再获刑八个月。
7 f! W5 X( y4 e$ Q+ \ 2009年9月,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王某刑满释放。2012年开始,王某先后去西安打工持续至201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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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后不赔再获刑
3 U8 I& n* I% c 2014年12月30日,洋县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送达王某,要求其执行赔偿款428091.77元及执行费用,并于当日将其司法拘留15日。2015年2月12日,王某向洋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缴纳了执行款1.2万元。同年3月1日洋县人民法院再次将被告人王某司法拘留15日。' R$ E* o% d. a
2015年5月,洋县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洋县公安局,洋县公安局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侦查,后王某以及家属向洋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缴纳了执行款1.8万元。
) a6 P% |4 x+ F: c& S% c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不履行法定义务,其在刑满释放后外出打工,收入所得除去日常开支后有节余,但其以经济困难为由,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 r! L; `) S- ]2 y) A8 K 同时,鉴于王某支付了部分执行款,在审理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罪,遂依照《刑法》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华商报 记者 周金柱 实习生 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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