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家乐生意不好,为吸引食客,南郑县男子张某竟然向村民收购野生动物,制作成野味牟利。
张某家在南郑县黎坪国家森林公园境内开办农家乐。为吸引食客前往消费,遂向周边村民收购野生动物制品,将其加工后自用或出卖给食客。自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6日,张某先后从周边村民处收购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林麝制品一件、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斑羚制品8件、陕西省重点野生保护动物毛冠鹿制品6件。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林麝
2015年2月6日,张某接到订货后,电话联系勉县男子汪某,要求汪某为期准备一些野羊腿,汪允诺。次日,张某租用一辆面包车到汪某家中,从汪某处收购国家二级野生动物鬣羚制品6件、黑熊制品3件;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野猪制品2件、中华竹鼠4件、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麂制品若干件,后将其运回家中存放。
2月9日,南郑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在张某家中扣押涉案野生动物制品37件。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及公安机关出具的野生动物制品的价格推算说明证实,张某收购、运输、出售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人民币3.48万元,汪某出售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人民币1.28万元。
南郑县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违反国家对野生保护动物的法律规定,收购、运输、出售价值3.48万元的国家重点野生保护动物制品;汪某违反国家对野生保护动物的法律规定,收购、运输、出售价值1.28万元的国家重点野生保护动物制品。二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判决张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4千元。汪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金两千元。(华商报 记者王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