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第一网

搜索
更多
猜你喜欢
查看: 1856|回复: 0

[母婴] “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后,五大焦点答疑

[复制链接]
a
0 0
  @ME: 
发表于 2016-1-6 13: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一系列法律条文的修改,将使一些人们曾经熟悉的“规则”成为历史。
  
     【焦点一】婚假:是否只剩3天?

      修改后的计生法删除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一条款。由于这条规定涉及面广,引发公众议论。

      据记者了解,现在人们结婚享受的假期,一是3天法定假期,此外就是来自现行计生法中有关延长婚假的条款。

     “人口计生法修订鼓励大家按照政策生育。我国男女初婚年龄已到25岁左右,初育年龄26岁以上,针对新的生育行为情况,国家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国家卫计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说,年龄太大,对于母婴的安全、保健,及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都不利。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今后人们可享受的婚假只剩下3天?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薛宁兰认为,计生法修改后,还需要各地立法机关修改对应的法规或条例,这需要一个过程。

“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后,五大焦点答疑

“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后,五大焦点答疑

      【焦点二】社会抚养费:放开二孩咋还收?

      现行计生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 ,即通俗所指的 “超生罚款”。在此次修法过程中,此规定被保留。

       修法继续保留社会抚养费在预料之中,也可以理解。因为二孩放开之后可能有人违规生育三孩、四孩等,社会抚养费就是针对这些人群征收的。据记者了解,目前各地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区别很大,这也给基层的实际运作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焦点三】产假:延长生育假是否会让女性就业更被歧视?

      修改后的计生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有法律界人士认为,生育假延长,很可能影响到用人单位对女性尤其是未婚未生育女性的态度。

      北京大学教授陆杰华认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应作出相应修改,如果能够明确用人单位女性的比例,效果会更好。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翟振武则建议,把女职工生育保险划入强制性范畴,无论用人单位是不是雇用女职工,都必须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
   
     【焦点四】避孕节育:是否能自己做主?

    根据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计生法的决定,计生法第二十条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同时,将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规定的法律责任中删去“实施假节育手术”行为。

    专家认为,修法后最大的不同就是去掉了“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字样,将避孕节育由目前的突出“知情”变为突出“自主” ,体现了 对公民的尊重。

     【焦点五】代孕:从“禁”到“删”“想生不能生”到底怎么办?

      此次计生法修改过程中,有关“禁止代孕”的条款令各界关注。

      提交本次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正案草案中原本有这样一条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然而,不少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过程中提出,对这一规定应当进行认真论证。因此,在最后表决通过的决定中,并没有将“禁止代孕”写入法律。

      对此,张春生解释说,在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严禁以任何形式代孕等内容,“主要是因为目前在代孕以及买卖精子、卵子这些方面,虽然有两部部门规章约束,一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二是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但是毕竟部门的规章位阶比较低。”

      “表决以后,这部法律当中没有涉及关于代孕的相关条款,但我们会继续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这个领域的管理,予以规范,严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严禁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张春生说,卫生计生部门还要进一步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管理,保障正常的医疗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有专家认为,对于那些想要二孩却不具备生育能力或不愿自己生育的家庭,放开收养政策通过收养孤儿更具有可行性。现行收养法规定,要收养儿童,收养人必须无子女,并只能收养一名子女。随着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相应的法律也应该作出修改。 (《新华每日电讯》)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