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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 21: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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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脱保”车主要担责
案情:2014年11月8日10时,谢某驾车在团结南路某小区门前,将骑自行车的李某挂倒致伤。法院认定二人承担同等责任,因谢某所驾车辆交强险过期,法院判决该车辆所有人西安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某医疗费等损失7千余元。
法官说法:为合理转嫁机动车风险,我国实行交强险制度。许多人由于疏忽大意未能及时续保造成车辆“脱保”,不仅要面临行政处罚,在发生事故后,作为投保义务人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还要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出事故不按程序定车损
案情:2015年9月17日7时许,董某与张某分别驾车发生追尾事故,致两车受损。法院认定,董某承担全部责任,但张某单方将车辆送修,花费的5600余元维修费中有1600余元属于不合理维修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小刮小蹭的轻微交通事故较常见。事故发生后,应相互配合,按程序确定车辆损失。否则,单方将车辆送修,引发对维修费用必要性合理性的争议,使问题复杂化,相关费用也得不到法院支持,最终还要自掏腰包。
交强险“脱保”
机动车转弯没有让直行先行
案情:2014年2月14日9时,谢某驾车在科技二路某十字右转时,将直行的电动车撞倒,致王某受伤。法院认定,谢某承担主要责任,判决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王某医疗费等损失4万余元。
法官说法:礼让不仅是驾驶文明,也是法律义务。许多驾驶人习惯于抢行,不遵守避让规则,发生交通事故要承担相应责任。
肇事逃逸负全责
案情:2015年2月15日,郭某驾车至丈八西路某路口,将骑电动车的崔某撞倒致伤。法院认定,郭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构成肇事逃逸,应承担全部责任。除交强险赔偿外,商业三者险免赔,判决郭某赔偿崔某7千余元。同时,交警部门给予郭某拘留15日及罚款2千元的行政处罚。
法官说法: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现场,立即报警,及时救助伤者。肇事逃逸,害人害己,有理也会变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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