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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 收买儿童、医闹、伪造证件、行贿……这些领域刑法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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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8 12: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于24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涉及打击恐怖活动犯罪、严惩收买拐卖妇女儿童、遏制危险驾驶等。26日上午,部分法学专家和人大代表们进行了分组审议。

  资助培训恐怖活动:入罪严惩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在24日的草案汇报中提出,我国当前的恐怖活动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刑法应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中央政法委等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出补充。

  1、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并明确对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追究刑事责任;

  2、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者危险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3、完善偷越国(边)境的有关规定,对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提高了法定刑。

  惩处邪教犯罪:最高可判无期

  此次草案的修改还加大了对邪教犯罪的惩处力度,刑期最高可判无期。

  1、将法定最高刑由十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无期徒刑,增加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对利用邪教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予以数罪并罚;

  2、增加规定对组织、利用邪教等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买被拐妇女儿童:量刑轻重有别

  近几年,一些地方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猖獗,并且屡打屡发、屡禁不止,这应当说与买方市场需求、对买方市场惩治力度不够是有相当关系的。去年审议草案一审稿的时候,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同样构成犯罪,就首次明确了“买”“卖”同罚。此次审议的草案又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对收买被拐卖儿童拟不免除刑罚

  现行《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拟对这一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医闹”入刑 最高可判7年

  此次草案的修改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提出,实践中个别人以医患矛盾为由,故意扰乱医疗单位秩序,严重侵害医护人员的身心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危害严重,应该明确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二审稿拟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校车超载超速:视同危险驾驶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对危险驾驶罪也作了规定。草案二审稿修改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初次审议时关于“毒驾入罪”、“开车看手机入罪”等建议尚处于进一步研究中,暂未纳入草案二审稿中。在分组审议中,有的委员认为当前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偏低。

  郭凤莲委员说:“从审判实践中来看,危险驾驶案件的具体情形是千差万别的,对每个案例的量刑也应该区别出来。目前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定刑,法度太小,只有五个月的差异,因此在审理过程中,对不同案件的量刑操作十分受限。且危险驾驶罪的法刑,最高刑仅限于拘役六个月。处罚力度不大,震慑力也不足,许多人存在着侥幸心理。”

  行贿犯罪提高量刑年限

  草案二审稿提高了对利用影响力向特定关系人行贿犯罪的法定刑。

  草案二审稿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针对单位行贿,草案二审稿确定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伪造用于证明身份证件系犯罪

  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规定,伪造、变造以及使用伪造、变造所有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都是犯罪行为。

  原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伪造、变造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的犯罪作了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以上两条中的证件统一规定为“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高考“替考”将被追究刑责

  高考刚刚结束,“替考”这个话题也在持续热议,与替考有关的罪名目前有两个,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一审稿时新增加的两项罪名:组织考生作弊罪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罪。所谓“考试”指“国家规定的考试”。但据统计,目前有4类200多种国家考试。此次二审稿将“考试”规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明确"考试"是指"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据了解,“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有近20种,比如,高考、国家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等。也就是说,草案缩小了对替考等考试作弊行为刑事处罚的范围,主要打击在国家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的考试。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再次明确: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等行为均将面临相应处罚。

  绑架致人死亡拟调整量刑

  草案二审稿拟调整绑架致人死亡、杀害被绑架人的量刑。建议将犯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的规定修改为:“故意伤害、杀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死刑拟维持“取消9个犯罪死刑”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去年10月第一次审议的时候,就提出了“取消9个犯罪死刑规定”,此次的再次提请审议中,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取消9个犯罪的死刑的规定是适宜的。据此,建议维持草案的规定。

  拟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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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8 18:04: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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