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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交流] 勉县六旬老汉酒后摔伤致残 同桌八人被判集体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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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0 11: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六旬老汉李某与人饮酒过量,不慎现场摔伤。李老汉将同桌饮酒的其余八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汉中市勉县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李老汉饮酒不加节制,致自己酒后摔伤,自负主要责任。同桌饮酒人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善意提醒和护送义务,对发生意外存在一定的过失,被判共同承担次要责任。

  李老汉已63岁,与同村好友权某等人经常在一起喝酒聚会。2014年4月20日,被告之一徐某邀请李老汉代书土地流转协议。一同前去的还有姚某等人。一切工作结束后,权某为了感谢前来帮忙的李老汉等人,一起在家饮酒庆祝。此期间,除两人身体不适提前离席外,原、被告九人互相敬酒,没有强行劝酒行为。李老汉虽然年岁较高,但是喜欢饮酒,对他人的敬酒毫不推辞,导致饮酒过量。酒足饭饱后,大家陆续离开,醉酒的他也往室外走,结果不小心绊在门槛上后摔倒,致头部严重受伤。后权某将他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颅内血肿。李老汉家累计支付医疗费用7万多元。

  出院后,李老汉及家人多次向权某等人就受伤赔偿一事进行协商,因差距过大,双方反目成仇,矛盾愈演愈烈。无奈之下,李老汉将权某等八人一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15万余元。

  因本案事发地点处于偏僻深山,加之被告人数众多,法律意识淡薄,为了逃避此事,多位被告准备外出打工。鉴于此,法庭承办法官邀请当地镇、村干部,先到现场对本案进行了调解,固定了案件事实,宣讲了法律规定,缓解了被告畏惧情绪。但因个别被告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原告李老汉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年岁已高,在饮酒时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后不但会损害自身健康,还可能发生其他危害后果,但其饮酒时却不加节制,导致酒后摔伤,故对摔伤后果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权某等人作为共同饮酒者、就餐者,虽没有强行劝酒行为,但却忽视饮酒危害,未共同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善意提醒和护送义务,对李老汉发生意外存在一定的过失,应共同承担次要的连带责任。(陕西传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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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0 20:28: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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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桌饮酒人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善意提醒和护送义务,对发生意外存在一定的过失",这话说的太不要脸了,法制社会就这样被践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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