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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 4月25日前陕西新标发放养老金将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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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6 16:3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从陕西省人社厅了解到,我省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全面完成。

  据初步统计,此次调整共涉及参保退休(职)人员183.29万人,月增加基本养老金总额约3.90亿元,月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212.91元,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养老金

养老金

  目前,各级经办机构正在积极准备调待发放事宜,具体发放时间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安排,全省参与调待的企业退休(职)人员1-3月份应增发的养老金和4月份调待后按新标准发放的养老金将最晚于4月25日前全部发放到养老金领取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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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 
发表于 2015-4-6 19:45: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下方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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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 
发表于 2015-4-7 08:5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2015年陕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陕人社发〔2015〕18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2014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下同)水平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4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193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1935年1月1日至1939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5元;1940年1月1日至1944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194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76元。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三)以本人调整前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2%。

  以上三款依次执行。

  二、2015年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三、本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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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 
发表于 2015-4-7 09:0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5〕2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社会事业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了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六十年代精减人员的关怀,按照当期我省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决定对我省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予以同步同比例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这次生活补助费调整,仍按陕劳社发〔2005〕66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一)根据陕劳人险发〔1983〕65号文件相关规定,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和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被精减的职工。

  (二)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外省精减回陕定居、目前由我省民政部门管理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二、补助标准

  1、精减时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4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307元(含医疗费50元);

  2、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6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400元(含医疗费50元);

  3、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7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533元(含医疗费50元);

  4、精减时连续工龄在二十年以上的(领取原标准工资10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799元(含医疗费50元)。

  三、资金筹集和发放办法

  此次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调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原用人单位筹集并支付。对无支付能力的困难企业,在审核认定的基础上,按照隶属关系,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由企业发放。对纳入建筑行业统筹管理的施工企业,生活补助费由建筑行业劳保费统筹解决。

  原单位因破产、关闭注销现已不复存在的,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生活补助费调整、发放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的,生活补助费调整、发放工作由原单位所在的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所需经费由原单位隶属的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外省回陕定居的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调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列入预算,由各级民政部门发放。

  四、各级应在保证待遇及时到位的基础上,切实加强监管,全面掌握人员和补助费发放情况,堵住漏洞和浪费。

  五、本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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