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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7 12: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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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病人”治出来的大处方
医保病人看病需先刷医保卡,非当地的医保病人,无卡可刷,看病只能自己先垫钱。这些病人,被医院称为“现金病人”。
现在,医保部门对医院大多实行了医保费用的定额管理,同时进行自费比例的控制管理。但是,跨省的异地医保人员或公费医疗等形式上的自费患者等,表面都是“现金病人”。他们既不占用医院的医保定额指标,也无妨上级对医院自费比例的管控,因此,这些病人最受医院的欢迎,最容易被“高大上”的“大药方”给自费了。
例如,上述的湖北省社科院院长宋亚平,只是初期的感冒,也不发烧,却被医生开了医保目录范围外的抗生素。后来,咨询了专家,得知一般的感冒根本不需要用这种抗生素。
跨省异地医保的病人,也经常这般地“被自费”。前不久,有位患者在武汉住院后,仅一种非医保目录内的抗生素,就被自费了7000多元。“医生事先没有告诉我这种药是不能报销的。”他说。有些医保定额管理压力较大的医院,正是靠这部分“现金病人”来调节和维持医院总费用平衡的。一些“高大上”的著名医院,主要病源正是来自各地的“现金病人”。
而实际情况是,现在几乎人人都是医保病人,只不过因为种种原因,有些人形式上是“现金病人”,当他们把异地的医疗费用拿回当地医保部门报销后,就经常发现,报销的比例有时很低。原因之一,是用了目录范围外的药品等,而使用这些药品时,医生并没有事先告知。
无论是门诊或住院,管理部门都要求医生事先告知患者,哪些药和治疗费用是自费的,但实际情况是,有的做到了,有的没做到,或者没有完全做到位,至少对“现金病人”没有完全做到。
算不清的“打折” “政策报销比”与“实际报销比”咋差那么多?
在全民医保体系基本建立的今天,看病贵的“痛感”明显,不仅因为医疗费的总价居高不下,还在于患者的“实际报销比”常常明显低于“政策报销比”。
所谓“政策报销比”,是指剔除了自费部分后的报销比例;而“实际报销比”是包含了自费部分的报销比例——患者的直接感受是来自这里的,他们只认“花出去多少钱,报回来多少钱”这笔账。
转诊、大医院自费比例高
现在,我国基本实现了人人医保,这是历史的巨大进步。但是,医保看病,不等于自己不需要掏钱。
这是某省会城市部分三甲医院2014年住院病人自费比例的数据:新农合病人转诊到省会三甲医院就诊的,自费率为57.93%;转诊到省会城市的城镇职工,自费率36.48%;省会城市自身的医保职工,自费率24.54%。无论是哪种情况,患者的“实际报销比”都低于“政策报销比”。什么原因?
湖北省卫计委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使用量和销售额不低于80%,二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量和销售额比例为40%至50%,三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量和销售额比例为25%至30%。基本药物,是医保可以全部报销的药品。
武汉著名的协和医院和同济医院,目前都只有部分科室接受医保病人的就诊,多数科室并非医保的定点医疗单位。
转诊的层级越高,报销的比例就越低,这是转诊的原则。以湖北当阳新农合农民为例,如果在乡镇医院住院就医,800元以内可全部报销,800元以上则报销85%;如果转诊到省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就降为45%至55%。
级别高的医院,基本药物的使用比例就会相对较低;而转诊到高级别的医院,报销的比例也会因转诊而“打折”。基本药物用得少了,自费的药物和检查治疗等,就可能会多用。还有,材料费有的不能报销,有的只报一小部分。如果是跨省异地的病人,还有可能因为不同地区的政策和医疗价格上的差异,导致病人个人负担加重,等等。这样综合下来以后,“实际报销比”会低于“政策报销比”。
同样的手术悬殊的收费
同样是痔疮手术,此院收费近4万元,彼院只需1万元;此医院术后要上导尿和引流管,彼医院不用,不仅省费用,患者也少痛苦;从麻醉的环节看,前者半身麻醉,后者只局部麻醉;从术后消炎环节看,前者持续一周以上,每天挂一些“高大上”的静脉注射液,后者一般只挂两天;前者对伤口不做任何局部的处理,后者坚持每天用廉价的中药,对伤口进行局部的消炎……超出很多人想象的是,一个很普通的手术,不同的医院,手术的路径和收费,竟有如此大的差别。
医院的医疗费用,弹性还是很大的。对此,有人建议,对一些常见病,医保可试行病种的定额管理。高于定额的费用,不能全部由患者来承担,医院也要承担一部分;低于标准的,疗效经过患者签字认可的,可以对医院实行奖励。要让医院也产生少花钱、看好病的动力。
并非无解方程式 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是医改必须啃下的硬骨头。
武汉市中心医院副院长杨国良和武汉市第五医院党委副书记崔水保建议,政府应另外适当投入,通过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途径,补充解决大病治疗费的问题,避免少数大病患者过多占用多数医保人员的参保费用。同时,要提高参保人员一般疾病的实际报销比例,从面上减轻看病贵的“痛感”。
此外,不少人认为,现行的药品政府采购体制,容易形成某种新的价格垄断,不利于降低药价。这种背景下,甚至出现了某些医院的药价高过药店价格的现象。对此,湖北现在允许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探索以带量采购的方式与药品企业进行议价采购,药品议价以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的中标价格为议价基准,其最终采购价格不得超过基准价格;执行药品零加成政策的医疗机构,按药品的实际采购价格销售。未执行药品零加成政策的医疗机构,以实际采购价格按照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方法加成后销售。
坚持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改革,看病贵,就不会成为一个无解方程式。(来源:《人民日报》记者 顾兆农 付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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