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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车时王某总希望可以拥有辆车方便自己及家人出行,有车后却常常为找停车位而犯愁。2014年2月13日,王某因为停车位与张某发生争执。张某哥哥扬言要为妹妹出气,却被王某的员工打成了十级伤残。
2014年2月13日中午12时许,王某驱车从家里来到了自己经营的餐饮店,将车停放在了餐饮店左侧的空地上。准备开始一天的工作。还没等王某走进餐饮店,就听见身后有人叫:“谁的车,挪挪。”王某回头,原来是一个年轻姑娘,“这是你的车?怎么停在了这里,开走。”姑娘说着,并用自己高跟鞋朝王某的爱车踢了两脚。
本是笑脸相迎的王某看见自己车被踢了,顿时怒不可遏,上前打了姑娘一巴掌。姑娘捂着脸嘴里嘟嘟的骂着王某扭头走了。
王某经营的餐饮店隔壁是一家足浴店,被打的姑娘是张某,2月13日张某与其哥哥刘某特开车前来足浴。见一贯停车的车位被其它车辆所占,因此姑娘下车帮助其哥找车位,却因处理方式不当,与王某发生争执。
自觉受到委屈的张某向其哥哥刘某哭诉,刘某遂约叫了朋友孙某一起准备教训王某,并拨打了王某餐饮店内的订餐电话:“谁刚才打了我妹妹,出来。”
由于王某接电话时按下了免提键,店内员工成某、朱某听到后,遂提出陪同王某一起见刘某等人。
成某从车后备箱拿出一根垒球棒,朱某拿出一根拖把棒,陪同王某一起来到了足浴店。双方刚见面,成某便持垒球棒朝刘某胳膊、腿部及背部乱打,朱某拿着拖把棒朝刘某身上乱打。之后,王某、成某、朱某等人逃离现场。刘某报警。
经汉中市汉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左前臂损伤系他人钝性外力所致,造成左尺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
案发后,成某于2014年2月21日、朱某于3月4日到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汉台区人民法院认为,成某、朱某因其所在公司老板王某与他人发生矛盾,而持棒殴打刘某,致刘某轻伤。成某、朱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发后两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可对两人从轻处罚。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成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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