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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7日17时36分,胡宴怀驾驶王小中所有的陕FE0989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汉黄路磨子桥镇磨子桥村路段时,其车辆左前侧与相对方向邓新茹驾驶的自行车前部碰撞,致自行车倒地,邓新茹受伤。邓新茹被送往洋县医院抢救,后转院至汉中3201医院治疗。县交警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勘查并以洋公交认字(2014)第2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宴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新茹在事故中无责任。在邓新茹住院期间,双方就邓新茹后期康复、治疗、误工等费用进行过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协议。2014年11月23日,邓新茹的丈夫张录生在洋县傥滨小区18号楼一单元坠楼死亡,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勘察现场并作出结论,告知张录生家属此事件不属于刑事案件。
11月25日,邓新茹的儿子张某及其家属到县委反映其母被胡宴怀撞伤,在汉中市3201医院救治至今未愈,其父又坠楼身亡一事。县委、县政府知悉后,安排县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与交警大队、经贸局、黄安镇共同参与,调解此纠纷。
交调委于11月26日展开了调解工作,司法局、交警大队、经贸局、黄安镇、黄安镇朴树村等单位派干部参与调解,邓新茹亲属4人、胡宴怀的代理人4人参加了调解,双方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张录生坠亡不属刑事案件方面均无争议,仅对有关赔偿数额有争议。在调解过程中得知,在邓新茹住院期间,胡宴怀之父胡建斌已支付医疗费250084.78元,支付护理人员工资15860元;小轿车车主王小中借支邓新茹抢救费用10000元,在医院外购买药品及支付邓新茹亲属生活费、交通费19667元,共计285611.78元。
11月27日、28日、30日,经调解组工作人员反复给双方做工作,胡宴怀方同意在已支付285611.78元费用的基础上再赔偿33.6万元,鉴于张录生坠亡的情况,胡宴怀方从人道救助角度再资助张某1.4万元,共计35万元,张某及其家属表示同意。但在修订协议、准备签字时张某反悔,认为协议不妥,声称调解失败,离开调解会场。后调解组和交警队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张某,张某拒接电话。12月1日至今,张某连续到胡建斌经营的皮鞋店门前插香烧纸,民警接到报警后多次到现场处警进行制止,其拒不听民警劝阻;12月2日至4日,张某连续到县委上访,后张某到交调委称其父张录生坠亡与胡宴怀和其母的交通事故有关,要胡宴怀方承担责任。12月8日,调解组工作人员与张某联系,劝其回到调解程序上来,但张某表示要按照自己的方法办理此事。
因张某不接受调解,本次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工作暂告终结,待邓新茹治疗结束后,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但因目前邓新茹仍住院治疗,调解组多次向胡宴怀方做工作,胡宴怀方已同意向医院缴纳医疗费用;张某认为其父坠亡事件与胡宴怀有因果关系,应由张某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我国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公民维护自身的权利也必须依法进行,公安机关坚决制止为达到自己目的而采取非正常方式和手段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希望大家能够依法行使权利,树立洋县的良好形象。
洋县公安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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