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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郑县濂水镇男子兰某在专卖店购买电动车时,拖欠了部分购车款,妻子李某每次维修车时,都被专卖店老板索要钱款。自认为受了委屈的李某将此事告诉丈夫。为给妻子出气,兰某持砍刀去了电动车专卖店。
2013年4月,兰某在濂水镇张某经营的电动车专卖店购买了一辆电动车,并拖欠了部分购车款。张某多次向李某索要购车款。
今年7月21日,兰某与李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兰某动手打了李某,李某边哭边埋怨兰某,“日子没法过了,在家被你打被你骂,出门还被外人欺负。你连辆电动车都买不起,拖欠购车款一年多。我去修电动车,老板都骂我呢。”
听见妻子哭诉,兰某随即带上藏匿于家中的一把砍刀,来到了张某的电动车专卖店,将张某颈部、右手掌砍伤。经南郑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外伤致颈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右手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兰某因家庭矛盾不能冷静处理,为逞强报复而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了被害人张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近日,南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兰某有期徒刑一年。( 南郑县人民检察院 任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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