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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9 11: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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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
申购人到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申请(核准)表》,并按表式要求填写。申购人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对其上一年度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核定、核实,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购人的户籍情况进行核实,相关申请手续由工作单位统一办理。申购人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对其职业、收入、住房进行核实,由户籍所在公安派出所对其户籍进行核实,并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相关申请手续由申请人自行办理。
(三)、审核。
申购人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经工作单位或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申请(核准)表》;
2、申购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购人家庭成员户籍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以申购人家庭成员名义登记的所有《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6、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购人户籍虽然不在所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域,但在该地域有固定工作的,应当提供其连续满两周年交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证明材料。
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日内完成审核。20日内不能作出审核决定的,经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经审核,申购人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由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退回其申请,并说明原因,给予书面通知。
(四)、公示。
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申购人基本情况在本市主要媒体及申购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购人家庭成员的姓名、家庭收入和现住房情况等。公示期限为30日。
(五)、发证。
在公示期内无投诉的,确认申购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由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核准)表》上签署同意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意见,同时载明经济适用住房的可购面积,核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卡》(以下简称《购房卡》)。公示后有投诉的,由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在3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投诉查证不实的,确认其申购资格;投诉查证属实的,取消其申购资格,并书面通知申购人。《购房卡》只限本期申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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