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第一网

搜索
更多
猜你喜欢
查看: 815|回复: 3

[家庭] 镇巴:遭妹妹冒名登记“被结婚” 姐姐维权获赔偿

[复制链接]
a
0 0
  @ME: 
发表于 2014-11-16 13: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妹妹结婚时因未到法定婚龄,竟冒用姐姐的身份登记结婚,而姐姐对此毫不知情。10多年后,当姐姐办理结婚登记时,才发现自己已经“被结婚”了。震惊之余,姐姐提起行政诉讼撤销了结婚证,并以姓名权被侵犯为由,将妹妹告上了法庭。

   事情要从14年前说起。1995年6月,镇巴女孩李红的母亲与女孩杨丽的父亲再婚组成了新的家庭,李红长杨丽5岁,顺理成章的成了姐姐。1996年初,23岁的李红外出打工,期间妹妹杨丽与小伙吕明相恋,两个年轻人很快陷入了爱河,但因为杨丽没有户口且未到法定婚龄,无奈之下,便冒用姐姐李红的姓名及户籍信息办理了婚姻登记证明,于1998年7月和吕明领取了结婚证。而姐姐李红常年在外地打工,期间很少回老家,两姐妹联系渐少,生活倒也相安无事。

  2012年7月,在广州打工的李红回到老家准备登记结婚,到民政部门办理手续时才发现自己竟然“被结婚”十余载,而结婚证上登记的丈夫就是自己的妹夫吕明,李红当时就懵了,忙找来妹妹杨丽对质,这才得知事情的始末。

   对妹妹、妹夫的欺骗行为,李红非常气愤,她当即向颁发结婚证的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撤销了冒名的结婚登记,后又以侵犯姓名权为由起诉至汉台区法院,请求判决杨丽向其公开书面道歉并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7839元。汉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姓名权是公民基本的人格权利。被告杨丽擅自冒用原告李红的姓名及身份信息,并与他人登记结婚,该行为对原告之后的婚姻登记等问题造成了一系列影响,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原告为了纠正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各项损失,应当由被告杨丽承担赔偿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杨丽向原告李红公开进行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李红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47329元。(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记者 盛洁 王晶)
a
0 0
  @ME: 
发表于 2014-11-16 14:05:27 | 显示全部楼层
汉中房产信息网
本来就不是亲姐妹,关系不好相处,现在弄成这样,以后一家人怎么像一家人一样相处啊
a
0 0
  @ME: 
发表于 2014-11-16 19: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做姐姐的要求不得
a
0 0
  @ME: 
发表于 2014-11-17 07:56: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重新组织一个家庭不容易,两姐妹都这样互不通融,你们让两个老人以后怎么相处?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