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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亲在今年七月份和邻居发生口角争执引发纠纷,被邻居一家人推倒在地,还对我父亲实施踩踏,造成我父亲腿至脚步四处骨折,住院一个多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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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司法部门伤残鉴定,构成轻伤,派出所出面解决,此事以刑事案件已立案侦查,处理结果是:派出所要求肇事者赔偿手术费用三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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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V* |" Y n3 k0 [2 \! N( b 对方当面承诺会赔偿,可是事情已过去接近三个月,对方不但不赔偿,还经常恶言恶语侮辱重伤我家人。我家人多次去派出所和村长那里哭诉。求派出所出面处理此事,可是到现在一直未果,不了了之!! I; Q9 N W8 E3 g
7 @% B4 Z4 R- {, W; F# w( X" k 我家是住勉县周家山镇娘娘庙村四组,此事也一直是由黄龙派出所负责。我想问问:现在的法制社会,村民可以随便伤及他人尊严及生命安全,可以不用负责,就连派出所也可以不作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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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e- U# u5 r2 q. T 对方肇事者还是有过前科的犯人,再次犯法,还无视法律,逍遥法外,天天伤及无辜 !到底还没有人出面主持公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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