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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上午,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在西安召开,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正永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了关于《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次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老年人享受免费游览旅游景点等优待服务年龄仍为65周岁以上。而上一稿修订草案曾提到60岁以上老年人即可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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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7 f, f8 x' f9 w6 M 优待服务包括免费进入收费的公园、旅游景点、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等;免费使用收费公厕;就医时优先挂号、检查、化验等;每年一次免费健康体检;优先购买机票、车船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有关优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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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此次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年满七十至七十九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五十元;年满八十至八十九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一百元;年满九十至九十九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二百元;年满一百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三百元的高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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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1 M2 P' ` K# _: a$ k 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丧偶、离婚的老年人有再婚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和再婚后的家庭生活。提倡老年人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记者 杜鹃)& H2 U; o* R*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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