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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 汉中“同命同价”第一案的背后不为人知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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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1 15:3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每个人的生命权都是平等的,不应有高低贵贱的差异,那么,“城里人”和“农村人”的损害赔偿也不应分三六九等。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结构,已经让二者在享受到的福利和资源上就有很大差距,这种不仅是制度隔阂制造的悲情,也是法律本身的自相矛盾,更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I: x7 `; \4 z" L' Z

# \6 C1 a+ L  K- ^: }+ s       公开资料显示,我省和安徽、宁夏等部分地区也确立了同命同价的赔偿标准,使同命同价有了法律依据,但“同命”在不同侵权行为中遭遇“不同价”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g1 a# l4 R7 ~  n+ \+ `6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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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命同价”在我省开始推行,至少让公众有了相同共识,那就是生命是无价的。不管是什么身份,什么地位,生命都是没有办法用金钱来衡量的,能够做的只是在这样的一个前提下,能够尽可能用合理的合法的方式,用金钱的赔偿来补偿这个家庭所遭受的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这才是对生命最大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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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N6 R' Z+ u       不幸来得太过突然。6月2日下午4时50分,汉中市西乡县城关镇五丰村16岁少女小荣(化名)收拾好自己的随身行李——几本书和装在塑料袋的换洗衣服,准备返回学校。她是一名高一学生。照片上的她漂亮又文静,她的素质报告只有一个 B,其它全是A, 不难看出她是一个让父母骄傲且放心的好学生。0 y; V/ }6 N' ]9 ^  n( ~7 g&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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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她的家距离学校四公里,每次往返学校和乡下家里,都要乘坐被大家称之为“招手停”的小中巴公交车。她的家在路边,车站就在家门口。当天7岁的弟弟目送小荣穿过马路,在对面上了一辆进城小公交。8 A/ o) ~5 b6 o! s% l9 E

! a" N) F8 \+ V1 b9 a/ \5 F: b       不到十分钟,邻居跑进来喊道:不好了,娃出事了。小荣父母赶到现场发现,女儿平躺在马路上,后脑下有一摊血迹,几本书散落在身边不远处。120急救中心的医生摇头表示“没得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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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初步认定,小荣当天挤上了那辆小公交车,但手里的书被关闭的车门夹住了。司机习某听到小荣“夹住了”的喊叫声后,没有按规定靠边停车,而是在行驶过程中打开车门。站在车门口的小荣随即被抛出车体,倒地身亡。3 h! I; t# r2 J5 x1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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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事地方距我家只有100米。那里至今还有一摊我女儿的血迹。我不知道自己还有没有勇气走过那个位置。”小荣父亲面对记者神色凝重,他说女儿出事后自己三四天都没吃东西,和妻子窝在县城的小酒店里,和肇事司机协商赔偿问题。2 z" _* D3 A8 i8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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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1 15:33: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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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此案的汉中地区交警告诉记者,这是五一节后全县发生的第一件交通事故致死案,也是《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今年5月1日实施后,赔付实行城乡“同命同价”的第一案。以往此类农村户籍的交通肇事死亡案件,十五六万就可以协商下来,但实行同命同价后,计算下来的赔付金额约47万元,是原来的三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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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j+ a% h; A9 v; d" J6 q       小荣父亲提出了70万的赔付要求,他说,司机有九年驾龄还会犯这种低级错误。不能只让保险公司买单,还要让司机自己也掏腰包,算是买个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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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一件交通事故,足以让他把这几年跑车赚下的钱全打水漂。”肇事司机习某的一位同事告诉记者,他们购买小中巴后,挂靠在县运输公司跑公交,每月缴纳1030元的管理费。像这样的小中巴公交全县约有36辆,大多是丈夫当司机,妻子做售票员的“夫妻档”。这些公交车的线路都是县城往返乡镇,每次赶集、过节和学生周末返校、回家,都是上座的黄金时段。& e* e3 w: C8 T2 C, p9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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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发后警方正在做车检和尸检。督促肇事司机尽快筹措赔付资金。“原本可以控制司机的。但由于赔付金额较大,只能让司机先去找钱,然后再走司法程序。”5 @( _" R$ W, f& |9 {4 U;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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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时2年,先后经过20余次修改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今年5月1日实施。此次《实施办法》修改涉及面广,涵盖内容多,总共修改条文53条,新增条文37条,删除条文14条。避让急救车闯红灯不处罚;开车须带交通安全信息卡;两次酒驾被查将吊销驾照;停车泊位配建缩水要重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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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 g2 |, B4 _' m! G$ w       特别是《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按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因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按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暂时无法确认的,赔偿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保管,待死亡人员身份确定后转交赔偿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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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交通事故赔偿中,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实行城乡同命同价,被司法界誉为一大进步和最大亮点。2 R* n, |8 ]; ]0 [; G4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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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解读《实施办法》表示:长期以来,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按照死者户籍身份来计算,造成了赔偿的城乡差异和同一起事故中差异,此次《实施办法》对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赔偿做出了明确的统一规定,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方的权益。5 d) k$ W  L2 d2 {9 r  R$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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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1 15:3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尽管只是试点,但既然已有破冰之响,必然会有远航之旅。”时评员奚旭初认为:伤亡赔偿标准从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对生命的尊重,然而以往的“同命不同价”,却只有生命价值的“城乡有别”。“同命不同价”成为现实社会百姓生命不能承受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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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了解到,目前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通过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省区市之间实施的标准可能不一样,此外,国籍、年龄、行业等都是影响“命价”的因素。其中,最明显的“不同价”还往往以受害者的城乡户籍不同为区分标准,具体而言是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标准作为评定依据。这样一来,诸多“城里人”的命价显然高达“乡下人”3倍。德清县去年9月作为浙江首个试点县启动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划分,此举让“同命同价”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得到实现。截至今年5月底,该县人民法院已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判决了46个案件。户籍制度改革使交通事故案件赔偿标准实现了城乡居民一体化,法院裁判尺度得到了统一。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但“可以”是有选择性的,并非强制性规定,“可以”而非“必须”的措辞也给司法实践带来自由裁量空间,“相同数额”如何计算还未有统一标准,仍有完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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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界人士表示,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目前正在推进中。6月6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就审议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的“同命同价”或许未来在全国可以水到渠成。但“命价”本身就不该以户籍或身份作为衡量标准成为业界共识。7 V2 s+ W* O+ P% L% I* P

" |0 j) [  X  b       时评员陈伶娜认为,尽管近年来重大事故赔偿“同命同价”已越来越多,但这往往是舆论压力等非制度化的因素起作用,根本性的法律修订亟待破冰。社会个体差异应该得到尊重  U; t" @: W2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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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重庆市3个在同一个街区,搭乘同一辆车的少女,死于同一场车祸,两个城里孩子得到了20多万的赔偿,而另一个来自农村的孩子只赔得9万元,因为“同命不同价”在社会上引发了强烈的争议。时隔一年照样在重庆,一起客车坠桥的特大交通事故造成26人死亡6人受伤。市政府表示,事故的善后赔偿一定要坚持城乡居民“同命同价”的原则,再次引起全社会的大讨论,其中有人质疑道:“同命同价难道真的公平吗?尊重每个人的个体差异是否就不平等?”9 j# T! o3 U# g5 d4 M+ ^1 }* _) Z
西安市民周师傅两年前在一次车祸中失去儿子,对于处理结果他依然耿耿于怀:他认为自己儿子是科研单位的研究员,和同车的一位患有绝症的同龄人竟然拿到相同赔偿金,显然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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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 c  C! A5 G2 L       我省《实施办法》中的“同命同价”在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后,西安市一位工作在一线的交警告诉记者,去年他们辖区接到车祸报警五千余起,死亡23人。赔付价格最高有达七十余万的,也有二三十万解决问题的。如今“同命同价”让城市和农村户籍的受害者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但事实证明,最后敲定的赔偿金,还是需要双方的较量和协商。6 W/ C6 ^6 }; g/ N5 y" r: P, N

9 x$ M" d% A8 _0 _       赔偿金是用来补偿这个家庭因为受害者的离去所造成的损失。每一个人因为他的死亡所造成的经济上的后果和精神上的后果,实际上是不一样的。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一定等同于同命就同价,因为每一个生命都不一样,经常居住地,以及生活工作收入受损失情况综合这几方面的因素都应该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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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6 ^$ |1 |- Q  |2 ]+ U3 a       时评员梁宏达认为:解决这个问题有一个比较折中的办法,先确定一个命的基本价格,所有人全一样,然后在收入补偿和精神补偿这一块再精确细分价格。但是要求收入补偿这块,不能比命这个价格更高,即使两人有很大的不同,但是这个人赔偿金不会比别人高出一倍以上,可能这个差距就都在大家接受的合理范围之内,我们讲和谐社会是利益关系的和谐,这个和谐不是说贫富之间没有差距,而是在双方能够接受的范围之内,我认为这个不超过一倍就可以在大家接受的范围之内了。(孙涛)4 h( l7 e+ g; V1 |- U* k+ c1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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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2 10:0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命同价,永远只会是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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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2 11:24: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一本来就就应该的事没想到背后这有这么曲折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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