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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教贷办〔2014〕17号
各市(区)教育局:
近期,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通知》(财教〔2014〕180号),为统一认识,保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平稳开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提高贷款资助上限的目的意义。国家将国家助学贷款上限由6000元提高到8000元,并不是对申请贷款的学生一律按照8000元的标准办理贷款,而是按照贷款学生年度学费和住宿费之和来确定贷款额度,贷款上限是8000元。各县区对已受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仍按每人每年6000 元上限执行;对正在申请贷款8000元的学生,先审查其年度学费和住宿费,对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贷款,对低于8000元的按实际金额贷款。
二、严格审查贷款学生资格。为合理分配资助资源,各市(区)要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陕教贷〔2012〕2号)规定执行,把款贷给真正贫困的学生,防止“想贷就贷”现象的发生。
三、认真做好贷款业务受理工作。各县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工作中应精心组织、统筹安排、配备充足的人员、设备和经费,耐心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工作,避免与学生及家长发生争执和矛盾,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保证贷款工作平稳开展。
四、对需要助学贷款的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不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特此通知。
联系人:姬建鹏 联系电话:029—88668831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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