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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 汉中市第二人民医院扣职工产假工资,违法且无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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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9 14: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汉中市第二人民医院,违反劳动法,对法定休产假的女职工,执行只发基本工资的“内部规定”,致使二十余名职工仅邻取到正常工资的三分之一。

       产假是我国法定假,每一名女性都要面临产子休假的阶段,虽然在休产假期间没有付出工作劳作,但是在日常积累中每一个都超负荷工作。特别是医护人员,在面临医患关系非常紧张的情况下,承受巨大的心理和体力压力,而在面临法定权益的时候,却因为领导的专断而致正常权益受损。

       我们要求,汉中市汉台区政府、汉台区卫生局,责成汉中市第二医院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弥补之前克扣的女职工的工资和补贴!

       若汉中市第二人民医院执意无视,将向中央电话台焦点访谈、陕西电视台第一新闻、汉中华商报、西安晚报等媒体反映!(iivv)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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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 
发表于 2014-7-9 14: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汉中房产信息网
相关条文: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第六十二条还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此做了进一步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凡是符合以上这些关于产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应享受自己的工资待遇。

        同时,任何单位也不得以产假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企业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上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这里说的是基本工资。其他附加工资因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规定不同,是否计发由企业定。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根据《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规定,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度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比例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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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 
发表于 2014-7-9 16: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院长是法盲?怎么能肆意践踏职工的合法权益呢?
发表于 2014-7-9 22:27: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领导一人独大,无人监督制约,俨然一个土皇帝,职工权益证为恩赐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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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 
发表于 2014-7-10 15:35: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事见多了,法是啥?天理是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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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 
发表于 2014-7-12 09:2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问的是第二人民医院在哪呢~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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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 
发表于 2014-7-13 08:46: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违法劳动法啊,这院长太牛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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