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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参保人员如何报销医疗费?
近日有不少网友问:患有慢性病的城镇参保居民,如何报销医疗费用?
汉中市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心回复:经鉴定符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慢性病参保人员,持本人医疗保险证、慢性病专用病历等,在县区内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先由参保个人支付,年底由县区社保经办机构集中审核,并按规定报市级经办机构复核后由县区经办机构支付本人。
因慢性病定点医院治疗条件有限,需转住上级医院及非慢性病定点医院治疗的,须经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办理转诊手续后方可就医。未经县区社保机构批准在非指定的慢性病门诊就医,或在上级医院就医未办理转诊审批手续的,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治疗慢性病的医疗费累计超过300元的,超过部分由统筹基金按照50%的标准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元。
咨询电话:0916-262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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