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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交通] 城固党校转让未过户车发生一起三死两伤重大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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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7 09:4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4年6月7日凌晨1点20分,在城固县西环4路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邹某驾驶一辆桑塔纳2000行至城固三里桥派出所附近发生车祸,造成车内3人当场死亡,2人受伤,其中1人伤势较重至今昏迷。据了解,事故车辆为城固县委党校转让未过户车辆。

       死者家属:车祸发生十日无人管

       2014年6月16日下午记者赶往城固县采访,据参加赴约的山女士讲,6月6日晚,众多好友相约去喝酒,先去一个地方吃猪肚鸡,喝啤酒,然后又去张骞墓前的啤酒广场喝酒。喝酒先后辗转两地,中间有朋友来,也有朋友走。凌晨1点结束饭局,朋友们分乘三个车辆离开。走在最后面的桑塔纳2000车内载了5人,四男一女。驾驶员为邹某,副驾驶坐张某(张某购买的党校车),后排从左到右依次为段某、张某某(女)、刘某。凌晨1点20分车行至城固三里桥派出所附近时,车冲向马路边上的人行道,撞断2颗树和一个路灯杆,撞坏一个消防栓。当场造成段某、张某某(女)、驾驶员邹某死亡。副驾驶的张某受伤,后排的刘某伤势较重至今昏迷,尚未脱离生命危险,仍在城固县医院急救室做抢救治疗。

城固党校转让未过户车发生一起三死两伤重大交通事故

城固党校转让未过户车发生一起三死两伤重大交通事故

       据死者家属讲,邹某驾驶的陕F—11628牌照的桑塔纳2000轿车,是好友张某2013年6月18日以5000元的价格从城固县委党校购买的车辆。并向记者提供了与城固县委党校的购车协议。死者家属认为该车使用时间过长,临近报废,安全性能较差,党校仍要出售他人,而且没有过户,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诱因。事故发生近10天,他们多次找党校领导,至今没有任何说法。(文∕图 龚锐李捍勇山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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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17 10:33: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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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日下午,记者采访了城固县委党校副校长李启民,据李副校长介绍,桑塔纳2000轿车F-11628车辆是1997年6月登记的,2006年城固县人大退给县党校使用的车辆,由于使用年限很长,党校要购买新车,就将此车转让出去,曾给县财政局国资科打过报告,许可后,党校领导班子开会决定5000元将旧车转让,价格是自己定价,所以此车于2013年6月18日转让给了张某,并签订有“车辆转让协议”,当时还由城固县张骞实验学校校长王某做了担保。

         同时李副校长还说,按车辆转让程序,车辆应当过户,但该车使用时间长了,车管所不能办理过户。

         对于受害家属认为党校应该负连带责任,李副校长说,买车是张某自愿的,卖车款已上交县财政,是否有责任要走法律程序。

城固党校转让未过户车发生一起三死两伤重大交通事故

城固党校转让未过户车发生一起三死两伤重大交通事故
被撞断的路灯杆,图片由死者好友山女士提供


        城固县交警队分管交通事故的副队长牛虎成告诉记者,他是2014年6月7日凌晨2点十几分赶到事故现场的,事故造成3人当场死亡,2人受伤,还撞断了2棵树、1个路灯杆,撞坏了1个消防栓,经过现场勘察及抽伤亡5人的血液检测,5人均喝了酒,司机属醉酒驾驶。据他们了解,这些人中有些喝了三场酒,从6月6日下午6点开始是4个人喝,后来增加到8个人,第三场到啤酒广场增加到11个人,直到6月7日凌晨1点多回家时出了事。

         关于死者家属反映转让车辆是未经检测的不合格车辆,牛副队长打开公安部交通车辆信息系统,电脑系统显示陕F-11628车检验合格至2014年6月30日,同时告诉记者,临近报废的车过不了户,所以至今车还在县委党校名下。

       牛副队长表示,初步判定这是一起因醉酒驾驶操作不当引起的单方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建议5个伤亡家属共同请律师,认为谁有责任可通过法律途经解决,至于县委党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要看法院的判决。(文∕图 龚锐李捍勇山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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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 
发表于 2014-6-18 07: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党校这是躺着中枪啊,还好党校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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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 
发表于 2014-6-18 10:54:06 | 显示全部楼层
肇事日要是有赔能力还好说,要是没有,党校卖车真要卖出祸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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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 
发表于 2014-6-19 09: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这事本身和党校有毛关系,只不过自己撞树上了,总不可能说人家树种错了,只有把党校染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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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 
发表于 2014-6-21 10:56: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回死者家属算抱上大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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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 
发表于 2014-6-22 10:5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酒驾肇事者赔不起,现在车辆莫过户,连带责任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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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 
发表于 2014-7-2 11:53:22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最新的《侵权责任法》,当事人之间以买卖的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故二手车交易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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