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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交流] 收新房注意事项,不看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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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 
发表于 2014-5-22 17:0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房屋具备使用条件后,开发商将房屋交付于购房者,对于购房者来说就意味着收房。一方面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另一方面是物业管理合同的建立。我们在收房时决不能让开发商牵着鼻子走,有些开发商在向业主交房时不遵守正常的交房程序,他们先让业主签字、交费、领钥匙,而后再去验房,目的是让业主先签了收房认可书再验楼,等发现问题时购房者后悔已不及,而商家的主动性更大责任更小。这样的验房是毫无意义的,我们每个业主都应该坚决予以抵制。,

      首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发商在向业主交房时必须具备“三书一证一表”。

      “三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可带走)、《住宅使用说明书》(可带走)、《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
      “一证”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一表”是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非常重要,没有不行)。

      其中,《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针对房屋质量及保修期限、范围作出的承诺;《住宅使用说明书》则是针对房屋设计、施工及验收中的具体技术指标,如抗震指数、墙体结构类型等作出的相关说明;

     《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是房屋通过有关部门质量验收的凭证;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是房产项目通过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凭证;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楼盘向主管部门上报验收备案的详细资料,是开发商必须对楼盘负责的标记文件,非常重要,该表除了能够反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外,还反映了规划验收认可文件、消防验收认可文件、环保验收认可文件、绿化验收认可文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认可等许可文件内容。开发商能够取得该表,就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基本上就达到了能够交付使用的标准,购房人也可以比较安心的入住了。

       我国目前规定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因此,不管买房人和建设单位在买房合同中是否约定将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建设单位交房时都应提供。否则,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这里房屋住宅的竣工验收不是主体工程竣工验收,而是包括主体工程、配套设施等在内在综合竣工验收。

       要提醒的是,不要接受开发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竣工工程进行验收后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以替代《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做法,前者不构成小区已达可交房状态的法定文件,其约束力远弱于后者.

      “三书一证一表”是楼盘通过验收,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权威认可的标记,是开发商交楼的必要条件。如有缺少或重要项目不完备的,说明开发商一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业主可拒绝签收,而后按实际交房时间及合同约定,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业主不明就里稀里糊涂收了楼并签了相关文件,根据契约自由、自治的原则,一旦签了字,就视为对楼宇质量的认可。打起官司来购房者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因此,汉中第一网特别提醒各位准业主,收楼前一定要求开发商出示“三书一证一表”,确定该楼已验收合格,并且与购房合同一致,只有证件齐全了,才能签署入住单、收楼,切不可被开发商物业信誓旦旦的“保证”或“人情”蒙蔽。切记!切记!(本文由房律师整理提供)
发表于 2014-5-22 19:3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暂买不起房,先收着,以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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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 
发表于 2014-5-23 10:2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发商到时不提供这些,你有啥法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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