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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日前公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明确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等情况,将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办法》规定,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这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将自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设专章予以规范。其中,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办法》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专家表示,这顺应了中央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趋势,也有助于政府与民间形成良性互动。
据民政部部长李立国介绍,2013年我国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分别救助2061万人、5382万人,累计支出资金逾1566亿元。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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