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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豆芽无根素”(俗称“无根水”)是有毒的,但仍多次购买用于生产豆芽并销售。近日,勉县女子卢某被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从2005年开始,卢某开始生产、销售黄豆芽。2010年7月的一天,她在勉县县城农贸市场见到一个卖豆芽的,人家的豆芽没有根须,亮白,卖相很好,她问人家豆芽怎么泡的?人家说是加了无根水(指“豆芽无根素”),于是她就向人家买了两支,回去用后发现豆芽的确无根须,卖相好。同年8月的一天,她向吴某买黄豆时,吴某问她要不要“豆芽无根素”,之后,她一直从吴某处购买“豆芽无根素”用于豆芽生产,每年会从吴某那里买4次“豆芽无根素”,每次买3袋(每袋20支,每支2ML),每天泡20斤左右黄豆添加半支“豆芽无根素”,她听别人说过这个东西有毒,但对人体健康危害不大。她每天在家可生产60斤左右的豆芽,在新街子镇街上卖。2013年7月18日,公安机关在她家扣押了10支“豆芽无根素”和约300斤已生产的豆芽。
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卢某家查获的“无根黄豆芽素”中检出含有6-苄基腺嘌呤成分。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从卢某家中查获的豆芽中检出6-苄基腺嘌呤成分,含量为1.2ug/kg。
另查明,2011年11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出《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督工作的公告》,明令禁止6-苄基腺嘌呤作为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生产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载明6-苄基腺嘌呤不得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
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2011年11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明令禁止6-苄基腺嘌呤作为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生产中使用。被告人卢某明知“豆芽无根素”是有毒、有害的物质,而故意在从事生产豆芽的过程中掺入,并销售该豆芽。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卢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亦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卢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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