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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9 1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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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唐某强令和指示酒后的吴某驾车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示、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身为公司经理唐某系单位(公司)主管人员,在明知吴某已饮酒不能安全驾车的情况下,拿出领导做派强令和指示吴某酒后驾车,最终酿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果,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贺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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