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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3 09: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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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日《房屋登记办法》实施以前,房产证分为《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按约定的份额(按所占比例)享有权利,两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且未颁发共有证的实际共有人(一般是指配偶)称为隐性共有人,也享有共有权利。2008年7月1日《房屋登记办法》实施以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是否共有必须明确,既要么是单独所有,要么是共同共有,而这个程序在购房签订合同时就已经明确,如若在办理房产证前需要增加共有人姓名,则需要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如若房产证办理后需要增加共有人的名字,因发生了权属转移,则需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且需要交纳一半的税费。如若有贷款,需要增加共有人的名字,原则上是可以的,只是办理手续相对很麻烦,这牵扯到抵押变更问题,最简单的办法是:先归还贷款,解除抵押登记后,再增加共有人。如若想再贷款,可以用共有权利申请新贷款。另外,一旦增加共有人成功,不得撤销,与婚姻是否存续无关,所以,这也与新《婚姻法》所指的婚前财产没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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