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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5 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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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中院法官陈朝辉借代理人之手收取案件保护费
2011年11月,本人因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上诉至汉中市中院,当案法官陈朝辉指使我案件代理人:汉中市东关法律工作者符新民,向我收取该案件审判保护费5700元整。事隔近两年的该案没有得到公正判决,本人在2013年8月13日遂问代理人保护费之事,随后他说陈朝辉愿意把此钱退回。在2013年8月14日陈法官将钱退还至我代理人处,直到现在钱还在代理人(符新民)处。今日,我致电代理人符新民,他说:陈朝辉到现在还在埋怨他没将当事人(我)安抚好,导致事情败露!此事属实,请网友们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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