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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讨论] 出典闲置房产应如何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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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 
发表于 2013-11-15 14:0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企业于2013年5月1日将原值为500万元的闲置房产出典给某金融机构,获得资金350万元,出典期间房屋空置。2013年应如何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以房产出典的,房产税由承典人缴纳。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也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2号 )明确,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因此,2013年1月至5月的房产税应由该企业缴纳,应纳房产税=500××1.2%×5÷12=1.75(1-30%)(万元);6月至12月的房产税应该由承典的金融机构缴纳,应纳房产税=500×(1-30%)×1.2%×7÷12=2.45(万元)。        (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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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 
发表于 2013-11-15 15: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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