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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6日下午6时,家住在汉台区的孔某无事可做,便骑着自己的电动车去东门桥附近的某网吧上网。经由停车区看管人李某指示,把电动车存放在网吧外停车场,付一元钱请李某看管。还叮嘱把车看好,而李某说:“你只管放心。”并未告知看管时间,且停车场也无停车看管时间的任何告示。李某在网吧里玩至深夜,期间被朋友叫走在附近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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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凌晨5点,他从外面回到网吧,进停车场取车发现自己价值3600元的电动车不见了,该网吧大门紧锁。上午10点,他找到看车人李某询问自己的电动车在哪里,李某说肯定是丢了,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汉台区公安分局中山街派出所民警前去现场查看监控录像,让孔某和李某还有网吧老板陈某就赔偿部分自己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经过孔某与陈某、李某协商,对方只答应给300元安慰费,孔某对协商结果不满意,于是将陈某和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二人全额赔偿购车款3600元并承担诉讼费。6 I+ l* ?5 x6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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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法庭审理查明,孔某将其电动车停放在李某经营的车辆寄存处,并支付了保管费,双方形成了口头保管合同。但依本地习惯露天开放式停放自行车、摩托车的寄存时间不超过当日夜晚12点,孔某明知该车辆寄存处是路边露天开放式而非封闭式管理却将其电动车停放至次日凌晨5时许,发现车辆丢失,其亦未提举关于对该电动车的寄存时间予以特别约定的相关证据。亦未对丢失财物价值提举证据予以证明。故驳回孔某要求被告陈某、李某赔偿购车款人民币36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孔某承担。(姜晓玲 盛洁)( ?, C; B1 r3 n! n#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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