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给付彩礼是一种民间习俗,因此产生的财产纠纷也屡见不鲜。4月20日,留坝法院对受理的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通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和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成功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王涛(男)之父与被告于安(女)之父是认识十多年的老朋友,为了亲上加亲,双方定下婚约,将于安嫁给王涛。商定婚期后,男方给付女方彩礼3万元。随后王涛将于安接到在城固的家中,办了酒席并同居。因当时于安只有19周岁,不满法定婚龄,所以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同居月余后,于安因与王涛感情不和,未打招呼就回了娘家,王涛及家人多次接其回去,但于安并不愿意再与王涛共同生活,两家因此产生矛盾、争吵不断。后经双方协商,被告退给原告彩礼2.5万元,此事得以了结。由于退钱时没有书面约定和其他证明手续,在收到2.5万元之后,原告反悔,要求对方全额退还彩礼,并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经过仔细调查了解,确认了被告已退付彩礼2.5万元的事实,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尚未退付的5000元及女方的陪嫁物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做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从政策法律到乡规民约,从家长里短到亲情友情,阐明了婚约不同于婚姻,办酒席不等于登记的法理和道理。最后双方成功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再给付原告3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文中涉及人物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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