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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后,小张进了汉中一家不错的国企,待遇丰厚,还分得一套福利房,可以说事业有成。2002年5月,小张经人介绍,与小李结婚。外人看来,他们是让人羡慕的一家:丈夫事业有成,妻子工作稳定。
但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他们的生活几乎是两条平行线。当时间匆匆飞逝,当激情渐渐消失,两人开始经常因琐事争吵。尤其孩子出生后,双方矛盾升级,多次激烈争吵,小张精神受到刺激,曾几度自杀,幸被家人及时劝阻。
2005年年初,因长期不和,小张患上了抑郁症和心脏病。无奈之下,提出和小李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协商离婚时,小李要求丈夫将婚前的房屋抵做女儿的部分抚养费,否则不同意离婚,小张同意了妻子的要求。
此后,通过一段时间疗养,小张恢复了健康。此时他发现,原本市值10万的房子被小李仅折款2.4万元。另外,由于房子属于单位福利房,不得转让买卖。所以,凭协议条款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对于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双方产生了异议,再度对簿公堂。近日,汉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2006年4月1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属男方婚前财产,由男方抵作部分抚养费过户给女方,并在3个月内将房产过户给女方所有。但协议离婚后,双方未在约定时间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现被告小张以小李要求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予以抗辩,其抗辩理由成立。对原告小李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小张过户房产到其名下的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小李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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