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
|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3]3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保障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企业退休人员(不含退职人员,下同)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最低月基本养老金标准调整为:一类工资区1035元,二类工资区945元,三类工资区855元,四类工资区783元。工资区划分按原规定执行。已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标准低于最低标准的,补足到最低标准。
二、2012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照陕人社发[2013]18号文件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不足1000元的,补足到1000元。
三、1966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按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纳入统筹人员),按照陕人社发[2013]18号文件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不足2000元的,补足到2000元。
四、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由养老保险基金负担。
二○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