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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县城关镇鹿龄社区居委会原书记何某、组长王某,在当地土地开发过程中多次加价向开发商索贿150万元。5月23日,两人以受贿罪分别被西乡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 2009年初,经西乡县政府审批同意,对该县城关镇鹿龄社区居委会一组樱花广场西南角4.99亩土地进行商业开发。汉中一家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罗某得知此事后,数次与时任鹿龄社区居委会书记的何某以及鹿龄社区居委会一组组长的王某进行磋商,希望能购得该宗土地进行商业开发。在协商土地价格过程中,何某、王某向罗某提出要好处费80万元,之后又提高到120万元。在签订出让协议时,何某、王某又将索要的好处费提高到150万元。同年4月15日,罗某将150万元现金送给了何某、王某。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王某是基层组织的管理人员,本应廉洁自律,但却利用职务便利,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索取贿赂,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两人拒不退赃,遂作出上述判决。( 张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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