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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房产自愿加名,怎么就不是赠与?女子婚后要求丈夫在房产上加自己名,半年后离婚主张分得房产一半,法院这样判。
(案例来源:汉中汉台区法院)
男子曲某年轻有为,工作家庭都十分优渥。这不还没结婚家里房车都备齐了了,只等他娶回美娇娘。
面对父母的催促,他也是有点不胜其烦。但感情也是个奇妙的东西,一场聚会让他瞬间遇到了自己"真爱”小焉。
曲某对小焉可谓一见钟情,之后便着了魔一般的追求小焉。二人很快坠入爱河,感情浓烈的如胶似漆。
家里父母得知后,那也是极力支持,恨不得二人立马结婚。曲某此时也是陷入爱的漩涡,也非常希望和小焉结婚。
于是他专门做了准备,给小焉来了一个突然求婚。他对小焉表示,婚后立即把自己的房产加上小焉的名字。
面对真诚的曲某,小焉也被打动了,自然答应了求婚。二人很快举办了婚礼,一切似乎都在朝着幸福出发。
然而爱情总是美好的,生活总是现实的。婚后的朝夕相处,让彼此的缺点完全暴露,性格差异也凸显出来,两人逐渐矛盾越来越多。
不到半年的时间,两人已经是从爱到恨,小焉提出了离婚。面对这样的结果,曲某依旧还是不舍得。
但矛盾不仅限于此,小焉在提出离婚的同时,要求分割加名的房产价值的一半。
双方自然是谈不拢,最终起诉到了法院。
法律有道
1、小焉表示,房产加了自己的名字,那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要求分割一半,是理所当然。更何况自己和曲某结婚共同生活了半年,拿一半也是合情合理的。
2、曲某则认为,房子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虽然自己加了小焉的名字,但结婚几个月分一半,显然是不公平的。
3、法律角度看待:
首先,关于房产加名的性质界定。
因为曲某的房屋是在结婚前自己全额购买,当然属于其个人财产。
在房产证上加名字,当然意味着产权性质发生变化。从对外公示的法律效果而言,小焉便成了该处房产的共有产权人。
所以,加名行为一般来说应当视为赠与行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即为共同共有。
其次,如果有证据证明虽然加名,但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为不动产登记具有对抗效率,对外第三人,他人有理由相信不动产登记的权属效率。
但如果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约定,加名不具有真实的赠与意思,对内应按照当事人约定判定。
3、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小焉既然主张曲某加名是赠与,就需要拿出证据对此进行证明。
但是小焉拿不出证据证明曲某加上她的名字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因此,其主张难以得到支持。
根据《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终,法院认为该处房产是曲某全款购买,理应多分,同时需要照顾女方原则,最终判定曲某获得80%份额,小焉则获得20%份额。
4、本案涉及到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法院依据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因为小焉不能拿出加名是赠与的证据,最终不完全支持其诉求。
但是本案来说,加名是曲某自愿,而不动产又是登记生效原则。从这一点看,应该从一般人逻辑出发,自愿加名当然视为对自己财产权益的让渡。
如果要主张不是赠与,应当是产权人一方需要证明。
对此,你怎么看呢?(法律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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