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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危房改造的对象和范围
中央支持的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简称4类对象)中的危房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识别以扶贫部门认定为准,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份识别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贫困残疾人家庭身份识别由残联、扶贫或民政部门联合认定为准。
二、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按照户均不低于2万元予以保障,由中、省、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户均补1.33万元,省级补助标准为户均5000元,市区配套补助资金之和不低于户均7500元。
我区具体补助标准是:(1)2016年度:按户安排补助资金,户均补助1万元,由各镇(办)制定分类补助办法。(2)2017年度:C级维修加固户均补助1万元,D级拆除重建每户补助3万元。(3)2018年度:C级维修加固户均补助1.5万元;D级拆除重建每户补助3万元。(4)2019年度:C级维修加固户均补助1.5万元;D级拆除重建每户补助3万元。各镇(办)可以结合农户贫困程度、房屋危险程度和改造方式等因素,细化分类补助办法,重点向贫困程度深、房屋危险等级严重的农户倾斜。
三、危房改造申请审批程序
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镇(办)审核、区住建局审批。
1、农户自愿申请。由户主自愿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户籍证明、四类对象等相关证明,以及改造资金筹集情况和改造意愿说明等)。
2、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村委会收到农户申请后,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7天),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上报镇(街道);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于上报,并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3、镇(办)审核。镇(办)对村委会上报的申报材料,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及时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区级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要在镇(办)政务公开栏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4、区级审批。区住建局对镇(办)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根据房屋危险程度鉴定意见,核定改造方式,结果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原因。
四、危房等级确定
区住建局根据区扶贫、民政、残联部门提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名单,按照住建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对房屋地基基础、梁、柱、墙体、屋面等部位安全性进行综合评定,根据房屋危险程度,鉴定确定危房为C级危房或D级危房。
五、D级危房拆除重建面积要求
D级拆除重建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低于13平方米。政府财政补助资金只解决困难群众最基本的住房安全需求,坚决杜绝超自筹能力、超面积等建设高标准住房;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需要社保政策兜底脱贫的,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
六、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拨付
区住建局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将验收合格达到补助资金拨付条件的名单提供财政部门,区财政局要严格执行《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有关规定,支付给农户的补助资金要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足额拨付到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滞留。
对于由镇政府或村委会统一组织施工队伍实施危房改造,以及统建集体公租房等兜底解决特困户住房住房安全的,可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三方施工改造协议的基础上,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来源:南郑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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