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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起利用POS机套现非法经营案,这是迄今为止该院办理的首例利用POS机套现的非法经营案。
: k- b/ ` ^1 {9 S3 v6 y- A7 ^ 为牟取非法利益,2016年9月21日,邹某与郭某甲商议后,由邹某、郭某甲、郭某乙三人注册成立一家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郭某甲担任法人代表,邹某为公司实际经营人、郭某乙担任公司股东。公司陆续招聘了李某甲、李某乙、鲁某、樊某四名业务员。在明知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先后从“付临门”、“随行付”POS机代理商处共购买和申领了事先绑定好商户信息的POS机共154台,办理信用卡还款、套现等业务。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利用持卡人的信用卡在事先办理的POS机上进行刷卡交易,
2 W4 d' X! @1 B6 h" p$ @" r 后刷卡套现资金流转到邹某等人绑定在POS机后台的银行账户内,在交易过程中收取信用卡持卡人0.9%-1.3%不等的手续费。在持卡人信用卡套现时,收取0.8%-1.2%不等的手续费。2016年4月至2017年8月期间,该公司共为840余名信用卡持卡人办理了信用卡代还及套现业务。后经司法会计鉴定:2016年4月28日至2017年8月28日,该公司在无实质性业务的情况下,利用其办理的POS机和POS机绑定的涉案人员银行结算账户替客户(系信用卡、储蓄卡的持卡人)办理POS机刷卡业务的交易额不低于156,757,767.17元。) G* d+ {; w3 j0 g z; N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邹某等人均表示认罪,自愿接受法律制裁。此案将择日宣判。(汉台检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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