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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5日上午,随着法槌敲响,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易某某、刘某某、康某某、李某等5人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依法公开宣判。区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以犯寻衅滋事罪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易某某、李某某、康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这是我区2018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由南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起涉恶刑事犯罪案件。/ p v9 C, P0 V
南郑区首例涉恶案件公开宣判五名被告人被判刑
0 F4 l; L5 D6 a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易某某、刘某某、康某某、李某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南郑区大河坎镇某移民安置区,采取以封堵道路、阻拦施工等手段,无理向项目施工方索要钱财4万余元,且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超过三次,扰乱了该地区建筑领域的经济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关于“恶势力”犯罪的规定,故该案5名被告人均系恶势力犯罪,且5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属“情节严重”,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 |0 s; K* y4 T3 R
通过对此案的公开宣判,既彰显了检察机关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信心和决心,又有效扩大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对规范区域内建筑市场秩序,净化建筑市场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一步,南郑区检察院将继续贯彻落实好中央以及上级检察机关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安排部署,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硬仗,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来源:南郑区检察院)! i% E! G2 Q; X; R4 C1 c"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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