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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以安排他人在消防部队就业为由实施诈骗的被告人李某,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r5 b1 }: F/ f5 [
被告人李某系西安某单位保安,2016年6月,李某在西安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汉中某公司职工余某,后李某因手头紧张就产生了从余某处骗钱的想法。同年8月,李某告诉余某:省消防总队在招收大学生军官,他手上有几个指标,一个指标需要8至10万元钱,问余某有没有合适的人员。余某想到自己亲戚、朋友中有刚大学毕业的学生正在找工作,就向他们说了西安一个朋友能找到消防军官工作的事,余某的三名亲戚朋友均表示让余某帮忙办理。2016年8月底止9月中旬,余某为招收消防军官的事情先后分四次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方式向李某银行卡、微信账户转款25万元。李某收取钱款后,以各种理由搪塞余某找工作的事,并将所骗取的现金全部挥霍。2017年3月,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时其痛哭流涕、悔恨不已。1 d/ t4 X! e. m7 x# \! _! _
检察官释法: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被告人李某有正当的职业,本应通过自己的劳动实现人生价值,但因其追求对金钱的占有而采用欺诈的手段获取不义之财,导致走上了犯罪道路,其结果就是接受法律的惩处。(陕西法制网 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黄小康 )3 b3 g9 \' P \) E'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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