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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 违法失信黑名单惩戒办法实施 出行难乘飞机软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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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5 07: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30日上午,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发布了《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悉,《办法》规定对违法失信主体将实施联合惩戒,在乘坐高等级交通工具等高消费方面实施限制。

违法失信黑名单惩戒办法实施 出行难乘飞机软卧

违法失信黑名单惩戒办法实施 出行难乘飞机软卧

管理体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原则 15个工作日内全省信息共享

记者从发改委了解到,《办法》将重点针对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正常秩序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等行为,对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体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原则。

《办法》一方面要求各级行政、司法部门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另一方面鼓励各类社会组织、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积极参与,通过“黑名单”信息的共享和公开,将原来由一个部门在一个领域对失信主体实施惩戒,变为由多个部门、多个单位在多个领域对失信主体共同实施惩戒,全方位提高违法失信成本。

在具体操作中,由省信用管理办公室依托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系统,各行业、各领域的“黑名单”信息一旦形成,就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黑名单”系统汇集,并通过“信用陕西”网站向社会公布。

惩戒对象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在行政、市场、行业、社会四方面采取措施

《办法》《办法》不仅规定了各级行政机关对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失信主体采取的联合惩戒措施,同时也对其他社会协同机构依法参与联合惩戒做出了制度安排。这些措施总体上可以分为四类:

一是行政性惩戒措施,主要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加强对失信主体的日常监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同时在评优评先、政策扶持、资金补助、项目审批、用地审批、矿业权审批、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受让收费公路权益、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出入境、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录用公职人员等方面实施限制或禁止。

二是市场性惩戒措施,包括在信贷、担保、信用卡等金融服务及相关信用消费方面实施限制,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失信主体在乘坐高等级交通工具等高消费方面实施限制,在企业间建立合作关系方面实施限制等。

三是行业性惩戒措施,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主体实施惩戒,比如限制吸收为会员单位等。

四是社会性惩戒措施,就是通过公开曝光,让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监督和惩戒。

法院落实联合惩戒 被执行者不得进行乘坐飞机软卧等高消费

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落实《办法》,今年5月2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下发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实施细则(试行)》,明确规定了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条件、纳入的程序、异议的处理、名单的曝光、联合信用惩戒等内容,同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纳入对各中级法院执行工作的考核。

要求全省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同时,必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一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高令”名单上所列被执行人及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在出行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等,以及在星级宾馆、酒店等地消费等非生活和工作必要消费,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法院将采取多种方式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曝光,如在广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户外LED屏滚动播放,在各大报纸、电视台、网站等主流媒体上广泛报道。

上“黑名单”不是被打上终身烙印 失信者可积极进行信用修复

据介绍,《办法》在强化失信惩戒的同时,也充分体现对市场主体的权益保护。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张文波表示,《办法》设立了事前告知和异议处理条款,避免信息失实和“误伤”等情况发生,一旦因错误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同时,对失信主体留有信用修复的机会和空间,对已履行法定义务的失信主体,设定信息披露和联合惩戒期限,到期后移出“黑名单”系统,对有悔改意愿和实际表现的失信主体,可以根据情况缩短联合惩戒的期限。(陕西传媒网  记者 李轲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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