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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饲养的狗追撵过路行人,行人在躲避过程中摔伤。受害人向狗的主人索赔无果后,将狗的主人告上法庭。11月27日,勉县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狗责任被判决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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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县狗追撵过路行人 行人在躲避过程中摔伤咋赔偿
1 c) J0 W' |; o( @ 李巧与李安、罗晓芳夫妇系邻居关系。李安、罗晓芳夫妇饲养了一只狗,平时用绳链拴养在房前。2014年8月9日上午10时许,被告家的狗未拴,李巧不知情路过时被该狗追撵,在躲避过程中不慎摔在路边坎下,致左腿摔伤,导致左胫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左胫骨颗间粉碎性骨折、左腓骨小头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29天,花费医药费用13086.55元。经法医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李巧左胫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5500元。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所在村民条件委员会多次调解未果后,李巧将李安、罗晓芳夫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89241.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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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 z8 B6 P. U5 S' ]! L( D1 w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安、罗晓芳饲养的狗在原告李巧路过时追撵原告,导致原告在躲避过程中摔伤,李安、罗晓芳作为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李巧与李安、罗晓芳系邻居,对李安、罗晓芳家饲养狗的事实应当知情,在路过时应当予以留意,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二被告饲养的狗在事发当天未拴养,原告在通行时未注意观察、留意,确保安全通行,在躲避狗追撵过程中,不够冷静,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据此,法院判决李安、罗晓芳按70%的责任比例赔偿李巧各项损失53596.7元。(汉中法院网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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