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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汉台小伙薛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二年一个月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期间,薛某与朋友聚会喝酒时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薛某持刀捅伤他人。结果数罪并罚,薛某受到了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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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7日下午,薛某受朋友刘某邀请,在汉台区西大街魅力之城一烧烤店与刘某、胡某、李某、黄某等人喝酒,敬酒期间薛某与胡某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18日凌晨2时许,双方离开时,胡某持棍打了薛某一下,两人开始厮打,双方随即被朋友拉开。之后,薛某趁胡某不注意持刀在胡某腹部、胸部、大腿处捅了几刀后逃离现场。后经司法部门鉴定,胡某腹部两处损伤均为重伤二级。案件审理中,经做调解工作,薛某赔偿胡某各项经济损失35000元,取得胡某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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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3 B# ^+ R/ J. N 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薛某与胡某发生口角后薛某故意伤害胡某,致胡某身体两处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薛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薛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汉台区人民法院 姜晓玲 盛洁); ~9 F" n1 R4 Y R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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