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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4 11: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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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象之三:中途改变小区规划设计,业主不知情,收楼时发现小区与售楼时的宣传不一致。
之前,金水茗居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在在留坝官方的语境里一直被描绘成是“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精细化管理”的高档商品房住宅区,开发商也宣称建成后是留坝县及至汉中市范围内较为高档的住宅小区,密集的宣传造势硬是把这片离主城区稍远的偏僻之地炒成了热土。当初许多人在此买房就是相信了政府和开发商激动人心的宣传介绍,认为在这里买房将有一个优良的人居环境和居住生活品质。该住宅小区分南北两区,原规划设计在北区要修建10栋房屋,这片土地自2010年开发商动工,分期分批修建;开发商每完工一栋楼,在没有达到法定的交房条件的情况下就通知业主收房,对房屋存在的问题开发商口头承诺给予解决,于是陆续有业主装修入住。就在有业主陆续入住后,政府在中途又改变小区规划设计,停止修建原规划的1#、2#、5#、6# 四栋楼,1#、2#、5#三栋楼位置据说已被规划成了一座酒店(地块现在闲置状态),6号楼位置的土地由政府回购,建起了一所公立幼儿园。这个幼儿园是面向全社会招生的,未独立选址,没有单独的围墙,与小区业主从同一大门进出。大部分业主都坚决反对把幼儿园建在本小区。
政府的说法是,在小区开办幼儿园,是为了完善小区配套功能,方便业主子女就近接受学前教育。但业主们认为把幼儿园儿建在小区不合适,主要意见有两点:一是扰民,该小区面积不大,幼儿园和居民建筑距离过近,孩子做操或室外活动,会影响居民休息和日常生活;幼儿园的游乐设施、小孩做操唱歌要放广播喇叭,将使小区像进了闹市区一样乱哄哄。 二是大量外来人员进出小区,接送小孩的家长进进出出,导致小区治安恶化,给小区安保带来隐患,同时也破坏了小区物业的相对独立性,物业将无法对小区居民提供合格的服务。这不是方便业主居民,是添堵让人心烦。
小区业主当初选定在此购房是基于对小区的规划不会改变的确信,而政府在中途又改变小区的规划,是失信于民,对这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审批,为什么不按有关规定征求利益相关人的意见?为什么不组织业主召开听证会?
现在提倡是以人为本共建和谐,我们的建设规划部门在制定小区配套项目时为什么不从实际情况考虑,不做细致深入的调查?为什么不将幼儿园独立选址建在小区之外?说句不客气的话,负责城市规划的某些领导,根本就不懂城市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是在瞎搞。现在幼儿园已经建成,开始招生了,问题已经开始显现,可以肯定的说,将来幼儿园和小区居民不可能和谐。
由于小区规划设计改变,总体功能布局与前期售楼时的规划设计说明、售楼宣传单、鸟瞰图、沙盘图有了很大出入,原规划中的车位、车道、非机动车棚、景观等共有设施没了着落;绿化率、容积率也发生了变化,小区物业品质被严重破坏,当初开发商“美丽的承诺”没有踪迹。
乱象之四:小区物业向业主加价卖电。
早在2002年9月,陕西省物价局发出的《关于进一步明确陕西电网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规定,对已建成但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小区,电力部门要按国家计委和国家电力公司的要求,加快一户一表的改造进度,尽快达到一户一表,对新建的居民小区,建设部门应要求开发商在开工前,先与电力部门签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供用电协议,从根本上解决抄表到户和电费负担不合理的现象。现在金水茗居小区业主生活用电情况是这样的:小区物业有一个总电表,电力公司只抄收总电表,所有业主的供用电则完全由开发商的物业操控。开发商在建房时给每户安装的是一种IC卡式预付费电度表,业主用电需要到物业那里交费充值,电费是由物业自己定价的,没有按国家标准每千瓦小时0.498元收取,而是一律按每千瓦小时0.6元收取,据称上浮的电费是物业加的表损、线损和公用照明费用。业主们一致要求开发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每一户在供电企业单独立户,由供电部门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电价实行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业主们的前述要求有下面5点为合理合法的依据:
1.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2007年国务院504号令)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2.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发改价格[2003]1864号)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3.《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不得向业主转嫁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公共照明、景观设施等其他共用水、电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计量,严格按照水电价格政策据实分摊并定期公布。
4.《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一)业主自用的按分户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向业主收取;
(二)部分业主共同使用的,由相关业主分摊;
(三)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由全体业主分摊;
(四)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月公布物业管理区域的水、电总用量,业主的水、电总用量,物业服务企业的水、电用量,公摊的水、电用量和费用的计算方式。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水、电费用不得改变政府定价。
5.《汉中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实施公变供电管理和维护模式,由供电部门对新建住宅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电价实行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并做到电量、电价、电费公开。小区内公共设施(含路灯)用电和经营性房屋用电由项目建设单位另行向供电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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