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被摩托车撞伤,肇事者驾车逃逸,伤者只记得肇事车是一辆摩托车。汉中市佛坪县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排查、走访、借助视频侦查,经过连续96小时努力,第四天一早就锁定了肇事逃逸者。 2018年9月2日20时许,佛坪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科值班人员接到报警,称108国道佛坪中学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摩托车致一名小学生受伤后逃逸现场。 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现场勘查事故现场无任何痕迹。伤者谢某某(男,10岁,佛坪人)已送往佛坪县人民医院治疗,经检伤者腰腹部血肿及多出软组织挫伤。民警在询问受害人案发过程时发现,伤者只记得肇事车辆为摩托车,车号、车辆特征和肇事者体貌特征均讲不清。 为了及时掌握有效破案线索,民警遂即对事发现场周围群众展开调查走访。民警对提供的仅有摩托车线索进行细致梳理、分析和大量排查,均无有效线索,给案件的侦破带来了极大地难度。 为尽快破获此案,大队长刘勇高度重视,组织精干警力,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案情、梳理思路、坐镇指挥,制定侦破方案展开侦破工作。随后,民警兵分两组,一组人员在案发现场认真细致进行摸排走访,力争从群众中获取破案线索;一组人员对肇事摩托车行驶轨迹借组视频逐一筛查核查。通过民警抽丝剥茧,大量筛选、比对,终于获取了有效线索,确定肇事车辆为两轮车及肇事嫌疑人。2018年9月6日9时许,民警在嫌疑人陆某某(男,33岁,洋县槐树关镇人)暂住地将其抓获,一并查获肇事两轮摩托车。 经审讯,陆某某对自己9月2日17时许驾驶两轮摩托车行至108国道佛坪县中学门口附近时,在会车过程中靠右让行时与路右突然窜出的小学生发生碰挂,致受害人摔倒后其驾驶摩托车驶离现场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佛坪交警提示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发生事故后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为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全部责任。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医疗和交警部门抢救伤员、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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