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小伙张某在一屠宰场当工人,由于工资低,还要养活一家人。不堪重负的他决定做生意,为了筹集做生意的本钱,张某骗取了勉县一养殖场老板赵某的82头生猪,并将生猪转卖,携款102144元潜逃。赵某报案后,张某主动自首。近日,勉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工资低,一大家子人靠我一人养活,日子总是省吃俭用,过的紧紧巴巴。手边却一直捉襟见肘,”电话里,张某向朋友倾诉着自己的苦楚。“你也做生意吧,来钱快。”朋友劝说张某辞屠宰场的工作,也开始做生意。 张某想着自己又何尝不想做生意发大财,让家人都过上好日子,可是一切谈何容易,最基本的做生意的本钱他都没有。想到平日收购生猪时会收取客户大量现金。他决定骗客户钱财后逃到外地做生意。 2014年5月30日,张某在勉县定军山镇金寨村刘某家中收购生猪时,得知刘某侄女婿赵某在勉县新铺镇开办有生猪养殖场,他立即与赵某取得联系。表示愿意收购赵某养殖场内生猪。当张某来到赵某屠宰场,看见养殖场规模大,生猪多。张某立即提出愿意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但张某提出,自己无本钱,先欠账收购生猪,卖钱后再返还购猪款。赵某同意。 同年5月31日至6月4日,张某承诺以每斤6.5元的高价收购赵某的生猪,然后将收购的生猪以每斤5.4元至6.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采取欠新帐还旧账的方式,先后六次收购赵某生猪82头并全部出售,将应支付给吴国刚的生猪款102144元拿到后外逃。当赵某迟迟未收到张某欠款,联系不上张某后,6月10 日,赵某在勉县公安局报案。 张某得知赵某报案后,于6月12日晚回到勉县,并于当晚向赵某退赔了生猪款。6月13日,张某主动到勉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勉县法院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真相,出具欠条骗取他人信任,骗取财物10214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张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赔赵某损失,做出上诉判决。(记者 杨兰) |